仅有社保记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公司

核心提示作者/温奕昕律师【案情简介】2015年1月1日,王某入职某出版社,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万元。工资前期由出版社支付,后期由出版社子公司影视中心公司账户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出版社未足额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工

作者/律师文一欣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王入职某出版社,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万元。工资前期由出版社支付,后期由出版社下属的影视中心公司账户支付。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出版社未能足额支付王任职期间的工资。王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情况说明、王同志请示借调函,用以证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甲方为出版社,甲方用人单位为影视中心。社会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显示出版社为王缴纳了社会保险,银行对账单显示王由影视中心公司账户支付。王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出版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作期间工资差额20万元。

[判断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的劳动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取决于雇主是否控制和支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以及相应的劳动者是否在雇主的指示和命令下提供劳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表》等用工记录;出勤记录...

本案中,王的社保虽由出版社支付,但这一情况不足以作为认定王主张的事实的充分依据。中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支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出版社下属影视中心公司的工资支付凭证。王未提供《工作证》、《服务证》证明其在出版社工作。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是否受出版社指使。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不属于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因此,王与出版社之间不存在直接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鉴于王的其他仲裁请求,需要以其与出版社的劳动关系为依据。故劳动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上述裁决。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