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教育部门、科技部门、 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我们一起来看看细节——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培训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学科性或者非学科性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学科培训机构是指为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以及与其入学考试相关的延伸项目提供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非学历培训机构,是指实施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高和个性发展的体育、艺术、科技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

有法定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充足稳定的启动培训资金。

有符合规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培训种类、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所提供的培养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有与所提供的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和符合要求的培训教材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名称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类别相一致,并符合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及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被撤销的企业名称在禁用期内不得使用,不得使用其他注册培训机构或者学校的名称、简称和特定称谓。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的结构,旗采用“旗”的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国际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和武装力量的称谓,也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际”、“全球”等字样。

3.行业描述:营利性培训机构描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达方式可以体现学科类别或办学特色,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

4.组织形式:一般称为“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具体注册类型选择使用,不允许使用“通用”二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四。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培训机构的重大决策并对其进行监督。

动词 (verb的缩写)机构设置

组织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1.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中国境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共同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办学合作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顺序、争议解决方式等。投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投资计入各发起人开办资金的数额、方式和相应比例。

中小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应当是专职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记录;身体健康,不超过70岁;五年或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决策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发起人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已经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启动资金和财务担保

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雇员

1.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职员工是指承担培训和教学的人员;教研员是指从事培训和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助教、值班人员等辅助人员。

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

3.教研人员基本信息、教师资格、教学经历、教学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机构平台、网站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员工信息应在组织内部公示。

4.培训机构专职教研员不得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班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2%。每个体育项目不得少于一名专职教学人员。

5.从事学科培训的教研人员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6.从事体育训练的教研人员应具备体育教师资格证或下列条件之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体育教练在职培训证书。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自治区授权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蔻驰等级证书。

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体育专业工作经验,1年以上相关运动训练经验。

符合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书。

7.从事艺术培训的教研人员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验,3年以上专业教育实践教学经验。

文化艺术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经盟市及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专业人员。

符合要求的其他资质证书。

8.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研员应当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本类别相应的资格。

六。校舍

组织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举办者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民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与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学校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监狱、看守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校舍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学校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训练期内运动项目的平均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话剧的平均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其他类型训练的平均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保证不拥挤,便于疏散。

2.小学生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中学生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话剧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m..

3.居民楼、地下室、架子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房等。不得用作训练场地。

4.招收寄宿生,应当具备满足其需求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和活动场所。学生人均宿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和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食品卫生等规定的要求。,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7.教学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和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至少保存3个月。

随着“一点一证”的实施,固定独立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惩戒性和非惩戒性培训机构不能混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培训地址、增设分校或培训点。

七、学校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灯光照明标准,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培训机构培训教室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培训内容的设计要求。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和急救用品。设施存在噪声危害的,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

科技培训机构的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内,其场地、设备和安全要求应与中小学实验室一致。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熟悉治安、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熟练使用通信、治安、消防设备。体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取得急救证书的受训人员。

八。培训项目的内容和时间

培训机构要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重点。培养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目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项目时要落实自身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与认定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与非学科培训项目认定指南》的要求,非学科培训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学科培训活动。

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开展超出大纲或范围的培训。培训频率必须与招生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各县中小学的进度。严禁面向中小学生组织考试、竞赛和排名。

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的要求。

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培训。

九。费用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前置收费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前期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X.机构纠纷的协调

培训机构设置过程中,学科与非学科分类不明确,或者对培训业态、培训项目、培训行为有争议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认定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与非学科项目认定指南》执行。

XI。其他人

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体育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审批监管,艺术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审批监管,科技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审批监管,其他非学科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

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并指导所属旗县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审批和监管办法。

为各类人员提供体育、文化、科技服务的,应按原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开展高风险运动训练的机构必须取得《经营高风险运动项目许可证》。

本标准实施前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注册。每年上半年,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不再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学龄前儿童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培训机构统一注册为非营利组织。

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参照此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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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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