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的意义

核心提示本文转自:中工网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现已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重要力量之一。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构建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制度体系,但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方面仍未达成共识,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协调和国内监管也面临新局面与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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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国家基础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现在已经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重要力量之一。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建设跨境数据流动的政策体系,但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仍未达成共识。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协调和国内监管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进一步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

世界各国加强跨境数据流监管。

目前,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围绕数据治理问题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主权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在限制数据出境的基础上加强了跨境执法,但数据治理理念存在差异。一方面,美国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试图构建以其为中心的国际数字生态系统。为防止行业恶性竞争、隐私泄露和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美国反对科技巨头互联网平台的“双垄断”,对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数据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依托现有技术经济和数据市场的优势,对全球数据实施基于“自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长臂管辖”。例如,2018年3月,美国政府颁布了《明确数据海外合法使用法》,简化了美国政府跨境数据检索的流程,进一步强化了“谁拥有数据,谁就拥有数据控制权”的理念。另一方面,欧盟倾向于在保持高度隐私、安全和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推进单一数据市场的建设。颁布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关于非个人数据自由流通的规定和一揽子数据策略,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数据共享,平衡数据的流通和使用,从而构建一个共同的欧洲数据空室。显然,美国和欧盟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的立场存在分歧。

第二,新兴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开始布局数据本地化政策体系。面对激烈的数据竞争环境,新兴国家加强数据本地化策略,即保留自己的数据控制权,以满足自身的安全需求。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要求跨国企业在母国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母国设立数据中心;对数据存储和服务器地址提出本地化要求。比如,我国网络安全法提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收集、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存储在我国境内;俄罗斯的数据本地化立法主要集中在实施数据镜像政策,要求数据可以在海外传输和处理,但公民的个人信息必须在国内的服务器上存储和处理。印度逐步推进数据本地化政策,要求建立数据中心,强制金融数据本地化存储。

第三,国际组织致力于降低数据跨境流动的壁垒,构建和谐的数据生态。近年来,面对数字化转型的快速发展,国际组织更加关注互联互通,注重数据价值的释放。2019年1月,国际贸易组织76个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确认将在现有世贸组织协议基础上开展电子商务多边谈判。2021年8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部长会议和同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大会都将数据治理和数据流通作为重点议题之一。各国强烈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弥合数据流通中的差异。2021年10月,七国集团贸易部长会议发表了《数字贸易宣言》,提出了一些可靠数据流动的原则,不仅拓宽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含义和监管范围,还就管理跨境数据使用和数字贸易的原则达成了一致。

中国的跨境数据流系统需要改进。

近年来,中国跨境数据流动的治理框架日益形成,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法规和标准不断出台。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经形成了“本地存储,对外评估”的体系。2017年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细化了跨境数据流安全评估的操作流程。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更强调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则体系相衔接。2021年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为我国跨境数据流通提供了重要的配套规则。可以说,中国的跨境数据流通规则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即便如此,它还是有空的进一步提升。

第一,作为新兴国家中的大数据国家,虽然我国制定了《跨境数据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治理的基准和原则,但与美欧推动的综合数据战略和顶层设计相比,我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建设方面仍有差距。

其次,基于属地原则的“数据本地化”政策,虽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但同时也对中国通过协议打开与美欧日的数据传输通道形成障碍,存在被发达国家“数字联盟圈”边缘化的风险。

第三,美欧等网络技术成熟的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垄断网络规则制定权,推行体现自身价值观的数据治理理念,不断强化竞争态势,打压中国力量。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的制度和立法尚未做出有效的应对,虽然对企业数据有规定,但可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有待加强。

建立与安全相协调的跨境数据流规则体系。

在协调发展与安全关系的基础上,中国需要尽快提出并推进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中国方案”,充分发挥数据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监管顶层设计,提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的系统性。要加强顶层设计,设立专门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明确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的主导思路和总体安排。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顶层设计文件,协调国内数据治理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关系,协调跨境数据流动中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国家数据主权主张,探索建立安全有效的数据存储体系,完善本地化存储以外的数据保护措施,通过技术创新和机制设计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和自由流动,为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跨境数据流动体系奠定基础。

第二,融入国际数据治理,积极参与国际数据规则谈判和国际协议制定。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中国需要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数据规则的谈判。将跨境数据流动纳入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加强与欧盟、英国、日本和韩国的监管协调,抓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达成的机遇,积极与欧洲和亚太地区重要贸易伙伴达成数据流动认证协议,促进数据合法有序流动。根据国外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保护情况和对等原则,建立动态的“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机制,按照行业类别将部分国家和地区纳入可自由接收数据的目的地名单。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构建中国特色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全球数字经济迫切需要新的合作机制和规则来保护数字贸易和自由数据流动。中国应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加强与新兴国家的科技合作,利用多边机制的召集力和广泛影响力达成相关协议。努力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制定数据流协议和标准,构建数字空命运共同体,推动跨境数据流全球监管形成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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