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禁止自然人入市交易、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核心提示【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25日消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该办

【大河财经立方讯】8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实施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并具备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包括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和在河南省设立的省外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分支机构,但名称中不含“交易所”字样。

根据《管理办法》,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设立的审批,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做好交易场所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

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和违法处理。

现货交易场所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网上交易品种要以生产生活资料为重点,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并执行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责任的法律法规。

行政措施提到:

设立新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是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现货交易相关行业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具备任职资格。

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资金。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开展商品现货交易相适应的配套仓储物流设施,以及安全、稳定、可靠的交易信息系统。

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业务系统和风险防控体系,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设立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向所在地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担保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立的现货交易场所规划、申请人资格、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程度及措施等进行审核,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征求河南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现货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办法》所称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依法进行的协议转让和拍卖不在此列。

《办法》所称的标准化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的其他条款固定,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地点交付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同;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约定标的物。

规范现货挂牌交易,不得进行连续挂牌交易,即买入商品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者卖出商品后5个交易日内上市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现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产品和金融产品的交易。禁止无行业背景的自然人和投资机构进场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变成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

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委托理财、社会存款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编辑:陈雨瑶|审核:李震|导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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