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会|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核心提示问题066:投标人在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详细问题:一综合楼项目在顶层四周40米高度,水平悬挑出近6米宽的现浇有梁板,水平投影面积超1800平方,专项超高措施方案为用工字钢加槽钢悬挑,实际花费二百多万。业主招标文件给

问题066:投标时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详细问题:某综合楼工程,顶层四周高40米,水平悬挂近6米宽的现浇梁板,水平投影面积1800多平方米。专项超高措施方案是用工字钢和槽钢吊挂,实际花费200多万元。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清单项目为“满堂脚手架”,说明部分为“悬挑部分”,工程量为“12535平方米”,施工方报价为18.2万元。除非发包人明确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和进度计划的批准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发包人将不计量超出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范围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技术水平不符的措施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结算的风险是:即使悬挑脚手架按结构浇筑,铝板装饰分别按1800平方米计算,工程量结算时也可能扣除12535-3600元,导致最终悬挑脚手架造价只有52000元,而如此高难度、如此巨大造价的高层专项工程,造价也只值52000元。

本案中,悬臂板实际施工花费200多万元,而招标清单给出了满屋的脚手架和悬臂部分,按照原清单价格结算价格只有5.2万元。现在的问题是建设单位能否要求实际变更合同价格。这个案例的产生是因为甲方在写工程特点的时候含糊其辞,只写了悬臂部分,然后投标人在投标的时候没有考虑悬臂部分是什么。因此,投标人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满堂脚手架报价较低。

首先看施工组织方案是什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1.2条是指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不迟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5条规定,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基于: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第6.2.1条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基础进行编制和评审:第6.2.4条规定的措施项目的项目总金额应根据第6.2.4条独立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含施工方案,其工程特点、投标报价和措施应与施工方案一一对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清单第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更和措施变更的,承包人应提前将拟采用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说明与原方案中措施相比的变化。拟定的实施计划经双方确认后实施,措施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计算。.......如果承包人未能提前将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未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有权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双方都要调整合同价格。

中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必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时,投标人只是按照满堂脚手架的方法制定了施工组织方案,从建筑开始。至于后来的专项专家论证,原来的建设方案有所改变。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能否作为调价的依据?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除非发包人明确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因此,施工方不能根据专家论证后的特殊超高措施主张更高的悬挑费用。

总结这个问题,投标时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计划发生变化,合同价格应根据提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除非经发包人同意,否则不作为调价合同的依据,因此法院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格。

好了,今天的案例学习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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