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品牌互联网在线服务商,为案外人“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和在线传播服务。

被告的技能公司与原告的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合作关系。2020年11月,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品牌提供包括优化、竞价、知乎优化服务在内的相关专业技能服务,服务费用67300元。
其中约定了“负面限制”条款:“针对指定关键词的搜索引擎优化,前5页无重大负面内容”、“负面限制期限为30天”等。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同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首期服务费48500元。同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完成消极限制服务为由,于当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消极限制服务构成违约,诉至常宁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认为,双方并未对“负面限制”优化服务的结束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仅要求在结束前的前五页没有重大负面内容,并非没有负面内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官网中的关键词优化和竞价注册服务,原告要求的五项负面内容中只有两项是成功的,没有限制。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为,上海牛聚微网络科技的负面限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未被法律明确禁止。
如何结束负面限制?
上海长宁法院的泄露方法主要有三种:安排发布关于某品牌的正面信息,增加点击量和阅读量,使正面信息被收录并显示在搜索结果前面,负面信息放在后面;向负面内容的发布渠道进行投诉,要求渠道断开链接或降低负面内容权重,使其无法在搜索结果中显示或显示位置向后;如果不按照投诉要求处理前述渠道,通过技能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被降级的内容链接相链接,使二者绑定,从而达到负面内容降级后定位的效果。
限制负面服务合同条款有用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而非仅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和表示予以确认,不属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范围。在网上提供“消极限制”服务的约定是否有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结合合同意图、行为性质和方式、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认定。
上海长宁法院指出,第一,“消极限制”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规范。
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的特点是自由、开放和共享。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可以让公众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民事主体或相关商场的真实情况,而“消极限制”条款的本意却恰恰相反。并不是为了更准确地将真实情况暴露在公众面前,而是为了谋取私利,将特定民事主体的负面信息经过“抹黑”和“改头换面”后出现,使其难以察觉甚至追查。这种意图已经在损害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根本法则,也势必危及整个社会所珍视的中心价值观。

其次,“消极限制”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上海长宁法院指出,一方面,对于客户而言,其知情权能否得到真正的保障,互联网搜索引擎能否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取决于相关信息本身是否真实、准确,与该信息能否被客户正常知晓和获取密切相关。
本案中,当事人用于终结“负面限制”的三种方法中,除了依法客观向渠道投诉是合法方法外,其他两种方法要么是“前高赞”,要么是“后差评”,这显然是人为干扰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会使客户无法获得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甚至误导客户,从而影响客户真实意愿的构成和相应决策的做出。
另一方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是一个健康商场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个理性的商场老板会从正面评价中学习,更好的服务顾客,也会从负面评价中学习,改正错误。但“负面限制”意在通过诚信经营以外的行为,限制本应为公众所知的负面信息,构成违背客观事实的“善意”,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对其他竞争者和商场的竞争秩序有害,不利于形成一致、开放、有序的商场体系。
此外,上海长宁法院指出,“消极限制”行为会危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权力。
搜索引擎的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向互联网用户全面、客观、中立、准确地展示商场信息和反映商场评论。维护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不允许以法律法规以外的任何方式改变排名。这也是完成搜索引擎的根本价值所在。但“负面限制”是一种前有好评后有差评的不当方法。改变甚至扭曲搜索引擎的排名,误导搜索引擎的用户,必然会损害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公信力和商业信誉。
综上所述,上海长宁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消极限制”条款违反了民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规范,危害了应当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违法的,应当认定无效。
考虑到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合同终止的原因,双方的错误等。,法院判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已完成的优化服务费18000元及未实现部分的预期利润。“消极限制”条款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30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如何区分「负面信息限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差距?
本案审判长王飞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搜索引擎用户数量的全面覆盖,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负面信息也借助搜索引擎得到了更快速的传递。搜索引擎优化服务完成后,对负面内容的限制成为企业网络营销的普遍方法。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与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正当性的差距,即判断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是正常的宣传行为还是应当否定的违法行为,应从缔约意图、实施方式、行为的危害性和最终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

他指出,“负面内容限制”的服务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相应的方式,人为干扰搜索结果排名以结束正面和负面的背后,严重影响了公众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违背了诚信信用标准,构成了对客户知情权和搜索引擎服务商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损害了互联网空上公平有序的商场竞争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利于构建清朗的互联网/。
2018年1月2日,上海首家互联网审判庭在上海长宁法院成立。来自界面的消息称,上海长宁法院已出台两批互联网空行为指引,以“规则+解释+典型案例”的方式,通过类型化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空各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持续推动互联网空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升。
-日常感知:
人生的旅途中有很多弯路、小路、险路、暗路。只有下定决心,永不停止的人,才有希望到达胜利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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