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之贪污贿赂犯罪无罪辩护研究系列四:单位受贿罪无罪辩点

核心提示无罪网WUZUIWANG.COM按: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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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组成。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单位的内部组织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该内部组织占有或者控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单位的这种受贿故意,表现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下,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本罪主要侵害的是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名誉。客观上讲,本罪的特征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对单位受贿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认定本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单位行贿罪也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单位行贿罪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个人意志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犯罪。二是单位行贿罪中他人收受的财物应当属于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受贿罪是指收受的财物被受贿人非法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领导在决策后实施的贿赂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且非法利益也属于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但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以个人受贿罪处理。

为了更有效地为单位受贿的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单位受贿无罪、不起诉的案例进行了汇总,归纳出以下具体的无罪论据,以期为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受帐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国有单位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职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为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控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视为受贿。

无罪辩护1

涉案单位虽是非法承接业务,但与客户形成了服务关系。客户给单位的费用是购买服务支付的对价,不是行贿,单位不构成行贿。

案例索引:乱行初字第167号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广播电台05台台长期间,被告单位广播电台05台经台班子研究决定,利用省、市级台停空,非法插播辽宁省辽阳市药品经销者朱某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药品广告,收取朱某某57.8万元,其中王某乙收受19万元。

裁判要点:朱某某根据05电台每月广告费10万元,向05电台支付两个月广告费20万元。由于四天没有中断,经被告单位团队研究,朱某某本人同意退还广告费10000元。被告单位虽无广告经营权,但经查明,朱某某与广播电台05之间存在服务关系,朱某某向广播电台05支付广告费。5.广播电台违法插播广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广播电台05、被告人高某某在单位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辩护2

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向对方公司借款,然后在经济往来过程中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新的利益交换,进而约定无需偿还借款。是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鄂翼城刑初字第00080号

基本案例:2006年11月,某公司与嘉信公司签订协议,建设“梨园艺术中心”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协议,河南戏曲学院将返还土地出让金,以扶持文化产业的名义全部投入项目建设。豫剧院将相关商业区和居住区共用,共用商业区用于文化产业项目,体现了襄阳文化和“梨园艺术中心”的特色。2007年2月,因拆迁需要,雷建超以河南歌剧院的名义向嘉信公司借款200万元,一部分用于河南歌剧院的开支。2009年3月,未经豫剧院集体讨论和上级批准,雷剑王朝代表豫剧院与嘉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减少豫剧院应分得的商业面积,不再从事文化产业,委托嘉信公司共同招商。作为回报,嘉信公司不再要求河南歌剧院偿还200万元借款,并将200万元给了河南歌剧院。

裁判要点:经查,被告人雷建超在嘉信公司与某公司合作开发过程中,以该公司名义向嘉信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部分用于河南歌剧院开支。在后期经济往来过程中,被告人雷建超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某公司与嘉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一楼商业面积350平方米,放弃二楼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减少河南歌剧院商业面积1650平方米,不从事文化产业,委托嘉信公司共同对外招商。为此,嘉信公司不再要求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属于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雷建超犯受贿罪,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辩护第三点

涉案中心仅有设立批准文件,未申请登记或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证明该中心已依法成立。本中心犯罪主体资格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

案例索引:28号于11罚完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法律、法规;检查和监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工作;负责解释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事宜。

1.2008年至2009年,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低保股负责全面工作的被告人霍开英,在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的办公室,以低保股需要办公经费为由,向时任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民政所所长刘索取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霍开英收了钱,用来支付单位的开支。

二。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霍开英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分管低保户全面工作期间,在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的低保户办公室内,以低保户需要办公经费为由,向时任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民政办公室会计的王索要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霍开英收了钱,用来支付单位的开支。

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霍开英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分管低保单位全面工作期间,在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的低保单位办公室内,以低保单位需要办公经费为由,向时任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民政办主任李某索要人民币共计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霍开英收了钱,用来支付单位的开支。

四。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霍开英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低收入单位分管全面工作期间,以低收入单位需要办公经费为由,在位于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的低收入单位办公室,向时任漯河市郾城区李记乡民政办原主任高某勇索要共计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霍开英收了钱,用来支付单位的开支。

2002年8月6日,郾城县委批准成立郾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2005年3月15日,经漯河市郾城区组委会批准,郾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2009年3月和2010年4月,郾城区民政局任命霍开英为郾城区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股副股长、股长,但没有任命霍开英为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的文件。

另查明,漯河市郾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6月5日出具声明,证明郾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于2012年申请设立,并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案。法定代表人为霍开英。2012年,郾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其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2013年开始,这个单位已经连续注册了四年。

判决要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单位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是否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该中心与最低生活保障单位之间的关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备案。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第六条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2012年以前,盐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仅有成立批准文件,但未办理登记或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证明该中心已依法成立。郾城区民政局就“最低生活保障单位,又称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的情况出具说明,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低保中心是事业单位,低保单位是内设机构,性质不同。因此,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犯罪的主体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霍开英是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负责人还是直接负责人的问题。公诉机关未提供郾城区民政局任命霍开英为郾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的文件。郾城区民政局出具的霍开英同志的岗位说明书只有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审判决中霍开英是该中心负责人的证据不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霍开英应该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而不是主管人员”。但因无证据证明盐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于2008年至2010年依法成立,霍开英是该中心直接负责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被告人盐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原审被告人霍开英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无罪辩护4

单位根据主管政府的意志收取费用,收取后全部上缴同级政府财务核算中心,属于非法收费,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E 0304第一句188号

案例:2007年至2013年6月,郭川在云阳区农机经销商和农机生产企业农机补贴过程中,主管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和单位财务。该单位违反《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机购置补贴收费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向农机经销商和农机生产企业发放农机补贴。违规使用农机推广费和服务费。其中收受人235640元、雷83160元、张2165030元、徐51620元、王386720元、王1209200元、十堰三鸿公司36200元、刘174900元、鲍116400元、姜波、曹27400元。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奖金、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支出。

裁判要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十堰市云阳农机管理局犯单位行贿罪,十堰市云阳农机管理局根据政府意志,按比例收取农机经销商的农机推广费,以解决资金短缺,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政府财务核算中心。收取农机推广费是违法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关于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无罪辩护第5点

个人将受贿款项交给下属保管的行为,形式上由单位控制,实质上是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后,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主要用于个人需要,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例索引:5号、5号、02号刑事处罚

案例: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在担任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收受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人民币30万元;以单位名义索取并非法收受其他单位和个人人民币250万元用于公司开支,其中河南二建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戴某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

判决要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犯受贿罪;被告人孙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经本院调查,有案可查的证据证实了以下事实:孙明知二、戴某、河南二建公司对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有需求,却收受二、戴某贿赂50万元,并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向河南二建公司索贿200万元,共计250万元。在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孙个人决定收取上述250万元贿赂,并直接安排其两名下属保管,供其个人支配和使用。其中,受贿款高达162.5万元,用于家庭购房、亲属资金周转等事宜,郝仅受贿款28.5万元,就以补贴形式支付给其指定单位的11名职工。综上,本院认为,孙将上述250万元受贿款交由下属保管的行为,形式上是由单位支配,实质上是的好个人以单位名义收受后,按照个人意志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且主要用于其个人需要。因此,孙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孙收受上述250万元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受贿事实。且孙将受贿款162.5万元用于家庭购房和亲属资金周转的行为,是其受贿后处理受贿的个人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无罪辩护第6点

公司的补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为公司谋取利益,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838号,E 01罚完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8日,经黄陂区某局同意,被告单位木兰韩集团有限公司领取10KV专用电力线路补助款30万元,受灾补助款10万元。2014年1月,经黄陂区某局集体研究,由被告单位武汉木兰韩某集团有限公司帮助报销该局部分费用,由被告人何某具体办理。武汉木兰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同意结算被告单位黄陂区某局费用。2014年1月10日,时任黄陂区某局办公室主任的何某电话通知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结算该局费用20万元。石某1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2到公司财务部领取现金24000元,2到何某办公室将这笔钱交给何某,并从何某处带回一张报销金额共计176000元的发票。之后,武汉木兰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又向何指定账户转账17.6万元,用于办理被告单位黄陂区某局经费支出。

裁判要点:武汉木兰韩某集团有限公司获得10KV电力线路配套补助30万元,灾害补助10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黄陂区某局没有利用职权为公司谋取利益。黄陂区某局要求武汉木兰汉某集团报销其费用20万元,属于行政违法摊派。原审对黄陂区某局及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法院予以支持。

无罪辩护第7点

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长兴崽子3号

案例:2006年至2008年,原审被告人胡某在担任事故中队中队长期间,以中队名义收受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捐款8万余元,纳入中队小金库,用于发放中队干警福利等费用。此外,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帮助事故中队报销了餐饮等接待费用,发票9万元。其中,2006年收到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赞助费4万元,报销发票3万余元;2007年收受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赞助费2万余元,报销发票2万余元。2008年收到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赞助费2万元,报销发票3万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事故中队非法收受常德市第一中医院8万余元赞助费情况属实,但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事故中队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关键词:无罪无罪网无罪辩护无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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