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通知》,对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及相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资产进行了规定。
在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转让方式上,《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市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未经公开招标程序,不得以直接协议方式向非国有受让方转让资产。在集团内部发生资产转让、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条款履行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特定行业资产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时,国有金融机构可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以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关于转让价格,《通知》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根据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与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不会引起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化,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不进行评估。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按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关于交易信息披露,《通知》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需向社会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便捷获取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真实、完整。底价高于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的资格。
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的通知
财科[2021]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独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输送不当利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及相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资产的转让,除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基础资产向境外转让的,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抵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的转让和报废资产的处置,以及资产的司法拍卖、政府征用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的转让,涉及全部标的资产为权益性资产并享有浮动收益的,按照权益性资产转让的规定执行。对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以国家权力和信用为支撑的金融机构,有关资产转让事项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夯实管理职责,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或公司内部各项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的交易方式、种类和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其中重大资产转让应严格执行“三讲一大”决策制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按规定需要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的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未经公开招标程序,不得以直接协议方式向非国有受让方转让资产。在集团内部发生资产转让、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条款履行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特定行业资产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时,国有金融机构可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以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四、合理确定价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根据审批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与全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不会引起国有金融机构拥有的国有权益发生变化,且经国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不进行评估。对于有明确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交易,可以参考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参考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账面价值等确定转让底价。对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已约定退出价格的资产交易,按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按约定价格执行。
五、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让合法合规。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至产权交易场所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拍卖中介机构实施;采取网络拍卖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至少两人参加投标。只有一人投标时,按公告程序进行补充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果确定没有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则可以成交。
资产转让交易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交易金额较大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约定分期付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上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期限不超过一年。受让方在付清全款前不得交付资产和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资产的支付和交付方式。
六、选择最佳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开。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入产权交易场所的,参照《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并在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承接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需要向社会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方便查阅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真实、完整。底价高于1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的资格。
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地方监管局要加强对地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不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国有权益的,应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其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