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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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大气讯: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详情如下: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办法

为保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申请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资格审查。

第二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资质。

第三条申请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是青海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申请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五条申请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审意见受理通知书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填写的《青海省排污权交易申请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签字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的企业应当符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际,不得随意增减主要污染物购买量。

第七条申请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环境信用不良、挂牌督办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前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在排污权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主体购买新增排污权优先选择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青海省主导产业。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结果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条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根据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证明,办理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

第五条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验证职能。

第六条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排污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收取。

第二章交易主体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主体是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主要污染物可交易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应当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用协议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排污权转让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电子投标。是指排污权转让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指标时,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连续多轮报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指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以电子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以其他方式转让排污权时,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竞价公告和交易信息,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挂牌价格、挂牌时间和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拟受让方申请交易;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初步核定交易量;向批准的意向受让方发出采购通知,通知环境贸易机构组织招标会,审批招标方案;

排污权交易机构组织竞价会议,确认受让方;

交易双方签订《青海省排污权指标转让合同》或《青海省排污权指标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结算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排污权价款缴入财政账户,排污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发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证;

排污权交易双方凭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证明,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即排污权指标转让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并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转让方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

转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排污权交易时,当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指标时,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拍卖交易系统进行连续多轮报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的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活动的组织,负责为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参与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的双方应严格遵守《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与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并对本规则的实施负责。

第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权电子竞价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模式

第七条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是竞买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进行电子竞价。

第八条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交易价格和受让数量出具《青海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确认单》,由受让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当按照《青海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确认单》的价格签订《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三章电子竞价交易报价

第十条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报价采用连续报价方式,竞买人在竞价时间内通过电子拍卖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排污权电子竞价第一次报价不低于竞价标底,第二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的,成为最新报价,原报价失去约束力。

第十二条排污权电子拍卖交易的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即时显示当前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价格截止时,本轮报价最高者为成交价格,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

第四章电子竞价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排污权交易机构指定的电子竞价场所,办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领取电子竞价系统登录用户代码和密码,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十五条参与排污权电子竞价的投标人应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的登录用户代码和密码负责保密,所有使用其用户代码进行的竞价操作均视为投标人认可。

第十六条竞价主持人宣布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竞买人开始报价。

第十七条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结果出具《青海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确认单》。

第十八条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与出让方签订《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违约,排污权交易机构有权取消投标人的电子竞价资格,并全额扣减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已取得电子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

投标人违反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会场纪律,劝阻无效;

竞买人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但未按规定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登记确认手续的;

投标人未按要求登录电子招标系统。

第二十条投标人未按本规则操作,导致投标失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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