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修改其交易规则的相关通知,修改后的规则明确: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的开盘时间,14:57至15:00为集合竞价的收盘时间。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集合竞价的,收盘价为该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如果当天没有成交,之前的收盘价就是当天的收盘价。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完成的销售申报将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对于买卖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市期间的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和暂停阶段对有效申报价格作出一系列规定。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证券,停牌前的申报将参与该证券当日复牌后的交易;暂停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取消申报;复牌时对已受理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停牌和集合竞价期间不披露集合竞价的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撮合数量和虚拟未撮合数量。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全文:
市场参与者:为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收盘价生成方法的相关规定。股票交易将实行收盘集合竞价,基金、债券、债券回购的收盘价生成方式暂不调整。第2.4.2条规定了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时间,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9:15至9:25为开市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市集合竞价时间。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9:15-9:25为集合竞价开放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但开市期间停牌和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将《规定》第3.4.1条关于增加集合竞价成交阶段申报安排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 25、9: 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开市集合竞价阶段和14:57至15:00收市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在接受交易申报的其他时间内,可以撤销未完成的交易申报。撤销指令需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调整收盘价生成方法,对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作出特别规定。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收盘价格以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如果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格或者未进行集合竞价,则收盘价格为当日最后一笔证券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基金、债券、债券的买断式回购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质押式债券回购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当天没有成交,以前的收盘价就是当天的收盘价。”第5.2.1条规定了集合竞价中实时行情的披露内容,修改为:“在每个交易日9: 15至9: 25集合竞价的开盘期间和14:57至15:00集合竞价的收盘期间,实时行情内容包括: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撮合数量和虚拟未撮合数量。”开市期间未成交的交易申报相关安排第3.5.2条修改为:“当前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将于当日自动进入后续竞价阶段。”调整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价格控制方法。第3.4.15条修改为:“除本所另有规定外,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无涨跌幅限制证券买卖的下列要求:集合竞价阶段的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基金和债券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成交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该股票在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交易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0%。当日无成交的,以前的收盘价视为最新成交价。集合竞价中开盘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不设价格限制。”2.第3.4.16条修改为:“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涨跌停板证券时,开市期间连续竞价和停牌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市期间连续竞价和停牌期间的申报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最近交易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近交易价格的90%;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在连续竞价阶段的申报成交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的110%,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的90%;同时不高于最高申报价格和最低申报价格平均值的130%且不低于70%;即时披露没有申报买入价的,最低卖出价与即时披露的最新成交价中的较低者视为前款规定的最高买入价;即时披露没有申报卖出价的,即时披露的最高买入价格和最新成交价格中的较高者,视为前款规定的最低卖出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的收盘价视为最新成交价。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限价的规定。”将《关于调整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规定》第4.2.5条修改为:“证券在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将参与该证券当日复牌后的交易;暂停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取消申报;复牌时对已受理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停牌和集合竞价期间不披露集合竞价的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撮合数量和虚拟未撮合数量。证券停牌时间超过14:57且需要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然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调整虚拟“数量”和“价格”的相关表述和定义修改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指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即时披露的价格。虚拟撮合数量:指根据申报时和即时披露的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申报的虚拟交易数量。虚拟未成交数量:指根据披露时的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无法虚拟成交并立即披露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二。本次修订实施安排的实施日期本次修订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请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业务调整内容,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暂停条款考虑了市场和会员的业务技术准备。本次修订中的以下条款或部分条款将暂停执行,待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完成后实施。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详情如下:
本次修订后废止的规则:本所200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无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区间的通知》和2013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