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并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上交所表示,在境内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首次将股票异常交易的监控标准以业务规则的形式公开。这是上交所在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证监会关于优化交易监管的相关要求,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具体举措。

《科技创新板监管规则》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完善交易机制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和适用,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和停牌时间,市价申报应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保护价格上限。
第二,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第三,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对已有监管经验的归纳、提炼和总结,向市场公开了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涨幅上限价格、自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五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测标准,并对上述行为类型进行了定性和定量描述。
四、压实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科创板监控规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反复持续进行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的投资者将受到严格监管。会员未正确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焦点1:
明确申报有效价格区间。
《科技创新板监控细则》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和适用情况。
具体来说,投资者申报买入时,只要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申报就有效;投资者申报卖出时,只要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申报就有效。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不适用于市价申报、集合竞价阶段和盘中临时停牌阶段。
申报有效价格区间的计算标准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均即时申报的,投资者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买入价格的98%;
2.申报即时揭示买入价格而未申报卖出价格的,投资者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价格的102%,申报卖出价格不得低于买入价格的98%;
3.未申报买入价格但申报卖出价格的,投资者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的102%,申报卖出价格不得低于卖出价格的98%;
4.没有申报即时揭示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的,投资者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8%;
5.股票当日无交易,且未申报买入价和卖出价的,投资者申报买入价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02%,申报卖出价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98%。
市场分析认为,从规则设置的角度来看,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仅限制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高价买入指令和异常低价卖出指令,对交易意图正常、投资逻辑合理的交易行为没有影响。
此外,投资者需要在概念上区分2%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和20%的价格上限。涨跌停板是对全天成交价格设置的上下限。这一限制在那一天是固定不变的。
从政策上看,有效申报价格区间随实际成交价格变化,是一个动态区间。比如X股昨天收盘价10.00元,今天涨停价12.00元。当卖出价为10.10元时,投资者申报的买入价格区间不能高于10.302元;当卖出价达到11.75元时,投资者申报的买入价格区间不能高于11.985元。
焦点2:
单日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60%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鉴于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细则对盘中临时停牌作出了具体安排。
无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较当日开盘价涨跌幅达到30%或60%以上。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者撤销申报。当交易恢复时,接受的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进行匹配。
如上图所示,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最多停牌两次20分钟,双向最多停牌四次40分钟,而不是一站到底。
科创板可以通过设置30%和60%的股价波动阈值,将停牌股票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焦点3:
新市场价格申报保护价格限制
细则规定,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必须包含投资者可接受的最高买入价格或最低卖出价格。
前述市场人士表示,该机制使得投资者可以买入不高于保护价格上限的申报成交价格或转让价格,卖出不低于保护价格上限的申报成交价格或转让价格。科技创新板的四种市场报告指令都包含保护性价格限制。

科技创新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为20%。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市价申报的交易价格或转让价格的价格可能大大超出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因此,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自己可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涨跌幅限制,从而将收市时的市价申报的价格不确定性或转涨跌幅限制限制在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的市价申报将保持不变。
焦点4:
四种严重的异常波动
科技创新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每日收盘价累计偏离值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技创新板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交易信息披露与主板相同。上交所将公布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即俗称的“龙虎榜”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
除异常波动外,规则还定义了以下四种严重异常波动: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出现3次以上同方向异常波动;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每日收盘价的偏离值累计达到+10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0%;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发生严重异常波动时,上交所不公布“龙虎榜”信息,但会向市场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数据,以便投资者更准确地把握交易结构的变化,及时对交易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针对严重的异常波动,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上市公司未披露经核实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能合理解释异常波动原因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风险。
第二,严重异常波动,异常股票申报率。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只股票单向申报买入或者卖出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进行重点监控。
焦点5:
5大类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细则列举了虚假申报、推高和打压股价、维持涨幅上限价格、自卖自卖、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申报率等5大类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明确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市场人士分析,关于五种异常交易行为,从交易模式来看,典型的行为特征和完整的异常模式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比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通过大量申报、撤销等方式,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没有成交的目的。
从数量标准来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交易规模或市场份额相对较高。
比如盘中推高、打压股价的成交笔数必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成交笔数占交易时段市场总成交笔数的比例必须达到30%。
再比如自买自卖行为,即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交易笔数占全天总交易量的10%,或者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笔数占期间市场总交易量的30%。
焦点6:
历史上第一个公众监督规则
发挥科技创新板试验田的作用
上交所当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称,公众号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科技创新板交易监管的重大创新,在国内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标准披露的推广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虑:
一是提高交易监管的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交易监管规范化工作。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增强监管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技创新板的改革试验田作用。公布科技创新板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既是维护科技创新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技创新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成员协同监管责任。监控标准向市场开放,为会员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教育投资者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体系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的作用,促进“以监督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的完善。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向市场开放监测标准,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体系,帮助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和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误导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表示,规则颁布实施后,将严格遵守,维护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评估、优化和调整,完善科创板的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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