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各平台显示属地优劣势

核心提示最近,新浪微博、头条、微信等主流网络平台纷纷上线新功能,对发言用户的IP属地予以显示。该举措引起社会热议,一方面,很多冒充国内用户误导舆论的境外“网军”纷纷现形,群众拍手称快;另一方面,一些用户担心此举会泄露个人信息,质疑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和

近日,新浪微博、头条、微信等主流网络平台都推出了显示说话人IP地址的新功能。这一举措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一方面,出现了不少冒充国内用户误导舆论的海外“网军”,群众拍手称快;另一方面,一些用户担心这会泄露个人信息,并质疑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如何看待这件事,从以下八个方面把握。

第一,IP地址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首先讨论一下IP地址。这个问题一开始是有争议的,因为IP地址是可以造假的,IP地址是一串数字,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明确的含义。但这涉及到对个人信息定义中“追查个人”的理解。一条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能否追溯到个人,与常规知识之外的两种条件有关:一是能力条件,即相关人员掌握多少资源和能力;二是时间条件,即目前可能很难追溯到个人,但技术进步了,或者未来积累了新的信息,可以实现追溯。从这个角度来说,完整的IP地址不仅是个人信息,也是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普通人看到IP地址信息,可能无所谓。但在电信运营商,由于其技术条件,IP地址与个人实际物理位置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后来人们逐渐接受了IP地址属于个人信息的观点,哪怕是不完整的。其实早在这个新功能在平台上线之前,很多网站就已经显示了说话人IP地址的前段,和显示省一级的IP地址没什么区别。任何简单的工具都可以用来对应,只是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但是IP地址和IP地址不是一回事。

IP属地性是基于IP地址形成的,其原理是基于属地分配全局IP地址,因此存在对应关系。它确实是位置信息的一种,虽然在粒度上有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它的个人信息属性。但是这种敏感的个人信息像“行踪”吗?一般来说,不能这么说。这可以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解答。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轨道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数量上的差异是因为“行踪轨迹”的泄露往往直接导致绑架、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省级IP版图显然与此没有直接关系。

二是关于各平台上线功能的动因。

所有平台几乎一致行动,这并非偶然。2021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页面以显著方式显示账户IP地址本地信息。境内用户账户IP地址的本地信息要标注到省内,境外账户的本地信息要标注到国家。那么,如何看待政策法规草案与平台行为的关系?毫无疑问,任何政策法规在正式颁布实施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用户IP位置显示功能对清浪网络空意义重大。在判断政策走向的前提下,平台上线试运行,是为未来可能的政策实施做准备。

三是如何看待“同意”。

有人质疑平台在强行展示用户的IP地址,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征得用户同意的规定,没有给用户选择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同意”?一种理解是,显示IP地址需要用户同意吗?另一种理解是,在用户不同意显示IP地址的情况下,平台是否应该继续提供服务?

前者所涉及的问题的本质是,用户的个人信息是否应该经过同意的处理。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当然应该征得同意。所以,在《管理规定》生效之前,平台要做好征求用户同意的工作。但这可以通过隐私政策等实现。如果已经通过隐私政策或其他方式约定,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必须显示IP地址,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当然,也有用户认为平台应该单独为这个功能征求他们的同意,没有必要。如上所述,虽然知识产权领域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因此不需要“个人同意”。

后者涉及的问题本质是,如果用户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平台是否还应该提供服务。如果平台即使用户不同意也要提供服务,实际上会造成一部分用户被显示IP归属,而另一部分用户没有。会出现这种情况吗?我们经常有这种经历。当我们不同意提供某种信息时,服务就会被撤销。大多数时候,这是违法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是完成服务所必需的,比如汽车在互联网上时需要的位置信息。这涉及到“最低限度必要”信息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处理必要的个人信息还是非必要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这一点前面已经讨论过。但如果是完成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用户不同意提供,平台可以拒绝服务;但如果不属于必要的个人信息,平台还是应该提供服务,不应该降低服务质量。

从功能上看,不显示IP位置,平台服务不受影响。似乎不是必要的信息。但考虑到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平台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实施风险控制。这时可以认为,为了给用户提供服务,有正当理由显示IP地址。也就是说,IP地址可以被识别为“必需信息”。如果用户因为不同意显示IP地址而拒绝使用平台服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这不同于显示IP地址是否应该由用户批准。

第四,如何看待“同意例外”。

有人提出,即使行政法规发布实施,也是部门规章,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显示IP地址时仍需征得用户同意,不能认为是“同意的例外”。但第(1)项是底部条款。一般来说,你不会先去底部条款找法律依据。在此之前,该款第(一)项提出了“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所必需”的例外条件。管理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一旦颁布实施,其提出的要求属于平台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平台在合同中没有与用户就IP归属达成一致,平台也可以在没有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显示IP归属。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反对者认为,根据《立法法》,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其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有人认为,如果将部门规章的要求认定为“法定义务”,部门规章就会增加公民的义务。但立法法的上述表述并不是限制部门规章规定义务,而是规范部门规章提出义务的条件,即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对此,请参考我国《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显然,为了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当然可以规定“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边界的,边界在于上位法。

实践中,监管部门为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定职责”,要求平台收集、上报各类数据,如网上约车、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特定的数据类型通常由部门规则规定。这些数据类型乃至具体领域是否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如果部门规章提出的要求不是“法律义务”,公民和法人为什么要关注部门规章?这样一来,我们的社会就会停滞不前,未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都需要几百页的标准规范。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出示知识产权属地地位的要求有没有上位法依据?不是行政法规这种部门规章能不能提出“法定义务”。笔者认为,行政法规第一条已经指明了上位法的依据。至于上位法的依据是否充分,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者认为是充分的,可以在另一个话题讨论。

五是表明IP属于谁。

有人认为这是政府对个人的追求。事实上,由于平台已经实行了《网络安全法》要求的实名登记制度,执法部门追查信息发布者不存在障碍,因此无需在信息发布界面显示IP地址。所以显示的IP地址是面向广大网民的,目的是让“骗子”在公众面前无所遁形,方便公众识别虚假信息。

第六,是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属于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即使符合法律法规,有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处理个人信息。正确的目的不等于必要的措施,只是处理方式有个“度”的问题。目前境外用户的IP地址显示在国内,境内用户的IP地址显示在省内,在达到既定目标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了用户的权益。而且在所有可行方案中对用户权益影响最小,经得起“必要性论证”。至于一些人对可能产生的区域攻击、人身攻击等后果的担忧,相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自身权益而言,其影响极低,或者说发生的概率极小。

七是关于“位置”的理解。

我们在使用手机的时候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我们需要打开手机上的定位开关,App才能定位到我们。而且操作系统会调用“位置”信息作为敏感权限,每次使用都需要用户再次授权。不过这次平台在显示IP位置的时候,并没有向用户申请位置权限。是否绕过了手机的隐私保护机制?其实这个位置不是另一个位置。前面提到的位置就是“手机位置”,一般通过GPS或者基站定位。IP地址信息来源于对IP地址的分析,与手机位置无关,是上网时分配的网络地址。互联网协议决定了信息接收方必须知道这个IP地址才能完成通信过程,所以可以通过IP地址知道位置。获取这个IP地址,不需要用户的授权,也不需要打开手机里的敏感权限。换句话说,不上网是无法知道“IP位置”的,但还是可以知道“手机位置”,因为两者原理不同。

八是如何看待IP打假?

随着用户IP位置显示功能的推出,“更改IP地址”服务大行其道,人们对这一功能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三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改IP地址”服务涉嫌违法,但这不能一概而论,因为通过代理服务上网并不违法,但确实有隐藏真实地址的效果。第二种观点认为,“改变IP地址”的服务会改变个人的上网路线,导致上网时大量敏感信息被他人获取。虽然这是事实,但还是无法回答社会的前述问题。第三个观点是,用户IP地址的显示功能是针对海外“网军”或“水军”的,而且大多是海量自动化程序。虽然不能阻止单个用户修改IP地址,但可以大大增加海外“网军”或“水军”的成本。总的来说,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这才是行政法规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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