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北交所上市审核相关的4项基本业务规则和6项配套规则及指引。这些业务规则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四个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6个配套规则和指引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北交所修订完善了四项基本业务规则。
在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前期,北京证券交易所通过邮件、信函、热线、座谈会等多种渠道,接收和听取了社会各界和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其中合理意见,修订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在公开发行和上市方面,整体翻译选择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RD能力等推广标准。作为上市条件,以保持包容性和准确性。同时,落实注册制试点要求,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分工,设立上市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把关人作用。承销制度保留询价、直接定价等多样化定价方式;同时,对剩余股份的配售进行优化,由“按时间优先”调整为“按认购数量优先,同等时间优先”,缓解投资者集中认购压力;加强报价行为监管,维护发行市场秩序。
在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重组审核规则》及相关规则明确了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和自律监管的具体要求,构建了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并行的多元化融资工具体系。在发行机制上,明确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保荐承销,并明确了主承销商在发行定价和发售过程中的责任,引入了竞价发行机制。成立并购重组委,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对于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制度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现行主要督导安排,不再实行保荐券商制度,由保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督导;同时,要充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规律,强化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
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上市规则由上市、持续督导、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四部分组成。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它构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整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规则主要做了四项调整:
一是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限要求,即在备案前36个月内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二是进一步压实保荐人责任,适当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上市和再融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的连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后可以继续实施,限售和行权安排不变。
第四,为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靠的财务报告规避财务强制退市,在财务退市指标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严格要求审计报告的类型。
根据《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北交所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办理方面,北交所将借鉴沪深交易所成熟经验,优化调整信息披露管理机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审查中的选定楼层项目被移至北交所。
为规范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工作,北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具体而言,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实施前,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选定楼层挂牌的股票的受理、审核、发行和上市,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规则执行。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实施后,所选在审项目将转至北交所,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1.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选定楼层上市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登记手续。发行人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北交所作出准予上市决定后披露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二。已经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尚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无需重新履行北交所挂牌委员会审核程序,除非按规定应当重新审核。发行人应根据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北交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尚未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发行挂牌申请文件,并及时披露。按照项目的原定阶段,北交所将继续推进审核工作。
四。发行人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应当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选定的楼层上市至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转到北交所的在审项目的审核时限和回复时限自上市审核规则实施之日起计算。
北交所将成立重组委员会,并在上海市委增设特别程序。
根据北交所选楼层各项基本制度总体翻译的原则,上海市委员会规则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各项安排总体翻译的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该章具体规定了重组委员会的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在上海市委设立了重组委,负责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上市相关事宜。重组委委员不超过30人,可兼任上海市委委员。重组委的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监督管理等与上海市委一致。
增加审查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很清楚。北交所应在审议会议召开前两个交易日安排会议,会议安排和会议结果不对外公布。上市公司在收到北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事先通知后提出听证的,北交所将在收到听证申请后的20个交易日内举行听证。

删除汇总程序。北交所市委不再审议新三板级别调整、上市同时进入创新层、股票强制终止上市等事项,删除简易程序相关内容。
据悉,北交所开市后,上海市委将审议注册制下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问题,通过集体合议形成审议意见。上海市委由北交所和北交所外的专业人士组成。遵循广泛性和专业性并重、兼顾权威性和实用性的原则,上海市委从法律、会计、行业、监督等角度对审计过程和审计意见进行专家把关和监督,避免审计权力向审计机构集中,控制审计风险。
规范上市保荐业务,压实保荐人责任。
为规范北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压实保荐责任,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具体来说,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保荐协议签署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辅导和受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但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除外。保荐机构辅导结束后,由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当年剩余时间及未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随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用完的,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未完成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扩大承销制度的适用范围,调整剩余股份配售规则。
承销制度是北交所建立和试点注册制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交所发布的《发行与承销细则》明确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的主要制度安排。
一是建立了多元化的定价机制。
公开发行股票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市场环境,通过直接定价、竞价或询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发行价格,以提高发行效率,实现市场化定价。
二是公开发行上市初期采取全额基金认购,根据需要适时推出保证金认购等认购方式。
北交所成立初期,公开发行上市网上申购仍采用全额缴款机制。后期根据系统运行和市场需求,选择保证金认购、市值认购或其他认购方式,促进公开发行顺利实施,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三、网上申购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剩余股份按照申购数量优先、同数量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配售100股。
当网上投资者的总有效申购量大于网上发行量时,按照网上发行量与总有效申购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的配售股数。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时间相同优先的原则依次向每个投资者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份。
四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
公开发行上市允许发行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发挥价值导向作用,提高发行效率。允许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第五,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保持价格稳定。
公开发行股票坚持市场化定价,允许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自主协商确定超额配售选择权,以稳定市场价格。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5%。
据介绍,与选定层级的发行承销制度相比,北交所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两个变化:
一方面扩大了适用范围。北交所成立后,融资工具不断丰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被纳入承销规则适用范围。同时,增加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要求。
另一方面,对剩余配股规则进行了调整,剩余配股规则由“按时间优先”改为“按认购数量优先,同数量按时间优先”,缓解了投资者集中认购的压力。
北交所将推出定向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既是股票又是债务,是传统股票债券融资工具和支付工具的重要补充。北交所将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定向可转债,以丰富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平衡投资者和融资者对企业估值的认知差异。

可转债细则主要明确了定向可转债发行、上市、转让及存续期的相关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定向可转债的发行,明确了北交所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和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认购邀请书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转让方面,要求参与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北交所关于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明确定向可转债全价转让、当日反转,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确认委托的方式委托北交所会员买卖可转债。
存续期业务处理方面,可转债转股的,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转让的股份。转换的来源包括增发股份和回购股份,还规定了赎回和回售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编辑陈艳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