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理念制度与方式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质量与效率——《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解读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12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角度,提出了5方面20项重点举措。《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12个部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从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的角度,提出了5个方面20项重点措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许多制度创新。

一是突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

《意见》以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为主线,突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不仅为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指导,也有力推动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公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和依据。《意见》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是规范招投标决策程序。《意见》指出,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置不合理临时计价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为谈判、协商、招标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三是优化招投标运作模式。《意见》再次明确,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第四,鼓励建立公平竞争的评审机制和招标文件公开制度。《意见》强调,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招标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第二,创新招标文件监管。

在招标过程电子化的趋势下,招标方案策划能力将成为招标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意见》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创新了招标文件编制监管方式,有助于引导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方案策划水平,助力招标行业转型升级。

《意见》指出,鼓励投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要求,优化招标方案。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要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公众或行业意见。《意见》还特别强调简化招标文件的形式要求,一般包括装订、纸质、明显文字错误等。不得列为拒绝投标。

三、加强对评价过程、评价专家和评价结果的监督。

评标是确定中标人的关键环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招标人评标权被剥夺、评标专家缺乏专业知识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多项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首先,保证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意见》指出,要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享有的自主权,并特别强调,招标人应当选择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正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二是加大对违规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意见》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并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评审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

三是提高评标质量。《意见》指出,招标人既要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探索和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根据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四是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意见》提出,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加大评标公示力度,积极推动向社会公示评分情况,向投标人公示投标文件被拒绝的原因。

四、完善合同履行监督。

投标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竞争方式。《意见》从保证招投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出发,采取多项措施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既通过执行合同检验招投标是否良好,又引导招标人和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实施,确保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关于合同履行信息公开,《意见》指出,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和变更信息公开。在合同履行监管方面,《意见》要求,要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变更的监管,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对于招投标档案的管理,《意见》也有安排。招标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信息资料,加快推进招标文件的电子化、数字化。

5.重视加快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建设是优化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信用,就没有订单。《意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意见》强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新机制,联动中标前后各环节;严格落实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同步依法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同时,《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标准,促进信用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

《意见》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数字化为技术支撑,通过创新理念、制度和方法,优化完善竞争性招标投标的制度规则,有利于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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