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通财经网
智慧财经APP获悉,7月13日,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

此外,新注册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之日起,前三年每年年检一次;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
《办法》指出,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省级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证券业务以外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它们应该每五年检查一次。特别提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延伸检查部分审计委托人的会计信息质量。
截止日期是2021年8月8日。
以下为财政部官网原文:
关于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意见的函
财办[2021]17号
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我们现在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在8月8日前将您的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我公司。
感谢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杨,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电话:010-68553012 010-68552934
川: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录:1。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2.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办法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严格监管、零容忍”的要求,狠抓质量提升这条主线,守住诚信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公开透明,创新手段,形成合力;坚持系统思考、统筹规划,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行业治理能力。
第四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条例》、《财政检查办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执行。
第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确保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同时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统筹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分类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财政部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统一公告的原则,每年对备案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对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中央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等单位提供审计服务或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检查一次;新注册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之日起,前三年每年年检一次;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证券业务备案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
会计师事务所总部和分所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其总部进行监督检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被实名投诉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