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司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准确编制公司决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财务控制和监督公司的经济活动,防止和消除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校委会定期审议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决定重大财务事项。日常工作由综合部管理。综合部负责公司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公司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公司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公司必须接受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公司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该是平衡的、有重点的和节俭的。
第十条预算编制以上年收支数据为基础,结合当年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收支增减因素、财力可能。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公司预算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公司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合法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公司当期收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培训收入是指公司依法从培训及其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应收费用。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企业赞助、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取得各项收入;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公司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的支出应根据校委会批准的预算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支出是指公司为培训等活动发生的各种资本性支出和损失。支出包括:
主营业务成本:指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培训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等;市场拓展费和广告费;教师上课工资、往返交通补贴、住宿费;设备购置费、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系统建设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社保、管理及其他非主营业务的公务、业务及差旅费,如设备购置、租赁、折旧、修理、公司供暖、物业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营业费用:与公司培训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如固定资产盘亏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假陈述。综合部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用途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日常费用由综合部和领导审批后报销。详见《报销与贷款管理细则》、《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家聘请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大额资金支付时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审批程序,落实《改进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是指本公司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公司所有权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公司资产管理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产管理要求
流动资产是指能在一年内变现或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贷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公司为在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消耗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品和低值易耗品。
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账款和暂付款,不得长期挂账;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及时调整存货的盈亏。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购买固定资产必须申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买。购买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确定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人员,然后到财务室进行入账。如果没有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可能无法报销。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全体员工应爱护固定资产,使用时遵守相关规定,并定期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侵占、隐匿公司财产或将其长期归个人所有,确保帐物相符。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底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盈余和亏损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的报废
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损、损耗、报废由公司执行董事批准,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校务会批准。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校务会批准后,报财务监督组审批。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固定资产的转让
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转让需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价值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转让需经校务会批准。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报财务监督小组审批。
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用于公司的培训、行政管理和其他服务。原则上不得出租固定资产。如因培训活动的需要,需要临时迁出固定资产,需经执行董事批准。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要求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提供一定使用权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公司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实施内部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费用是指公司为完成培训、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消耗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是指公司在培训业务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公司行政管理发生的各种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本条中公司不能归属于上述费用的其他费用。包括:财务费用、捐赠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综合部财务部应正确收取实际费用;不能直接收取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与相关支出之间的核对机制,建立成本分析报告制度。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司应定期向财务监督小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主要说明公司的收入与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与负债的变动、对当期或下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为校务会决策提供参考。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
第九章金融监管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是指上级部门和公司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对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使财务工作有序进行的过程。公司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接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教委的要求,每年按时进行财务审计。
日常财务工作由财务监督小组监督。详见《财务监督小组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