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创新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盘后定价交易。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交易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盘后定价交易是指收市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撮合收盘价申报,以当日收盘价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停牌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第四条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30。
开市期间暂停交易的,可以在暂停期间继续申报。当日停牌和复牌的,接受申报的将参与该股票当日复牌后的盘后定价交易。当日15:00仍停牌的,本所交易主机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在受理时间内,未完成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需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客户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平仓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涨跌幅限制、委托数量等。
第六条本所盘后定价交易接受交易参与者的收盘价申报。

收盘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码、交易方向、涨跌停板、数量等内容。
如果收盘价高于收盘价买入申报指令的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无效;如果收盘价低于收盘价卖出申报指令的涨跌幅限制,卖出申报无效。
第七条通过收盘价申报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少于200股,不超过100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八条收盘价申报当日有效。
第九条在盘后定价交易阶段,交易所收盘价为成交价格,收盘价申报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笔连续撮合。
第十条每个交易日9:30至15:05,收盘价申报不计入当期行情;5:05-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和收盘纳入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信息包括: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收盘价、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额、盘后定价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额、实时申报买入或卖出数量。
第十一条盘后定价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应当计入盘后定价交易结束后当日的股票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
第十二条通过盘后定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视为竞价交易,执行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