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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其中提出:

要求科技创新板公司并购重组应围绕主业,标的资产应与上市公司主业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于通过兼并重组“炒”和“卖”。
个人投资者需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且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满24个月。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的基金参与科创板。
科技创新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IPO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科创板股票从上市后第一个交易日起就可以作为融券标的,融券标的的选券标准会与主板a股不同。
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数倍。对于市价单和限价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不少于200股,可增加1股。市价单笔申报数量上限为50,000股,限价单笔申报数量上限为100,000股。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科技创新板证券交易所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单位科创板股票投资者综合适当性评价。
第四条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权限开放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产每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国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
我们本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条件。
第五条会员应当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股票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是否充分意识到科技创新板股票投资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掌握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跟踪评估。
第六条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情况,对适当性匹配提出明确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技创新板交易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规范地参与科技创新板交易。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购买科技创新板股票的客户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签署《科技创新板股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技创新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认购或购买委托。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和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风险事项、国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并根据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一般交易事项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
第十条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技创新板股票交易:
竞价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一件大事。
盘后定价交易是指收市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匹配收盘价申报,以当日收盘价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板股票申报价格变动最小的单位,适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可以根据股票价格实行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标的证券的相关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板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单位为人民币,定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的价格。
与科技创新板存托凭证交易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本规定、交易规则及本所股票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且存在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进行相应标记。
第二节投标交易
第十五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市价申报:
最佳五档即时交易盈余撤销申报;
申报最佳五档实时交易的剩余转让限价;
我方最佳价格申报,即该申报在进入交易主机时,以我方在集中申报书中的最佳报价作为其申报价格;
交易对手最佳价格申报,即申报在进入交易主机时,以交易对手在集中申报书中的最佳报价作为其申报价格;
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六条本所对科技创新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技创新板股票的价格计算公式为: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 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价格
上市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第十七条本所可以另行规定科技创新板股票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和盘中临时停牌,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通过涨跌幅限制申报买卖科技创新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少于200股,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节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公布当日买入和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和卖出金额:
每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5%的前五只股票;
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低价×100%;
对于日换手率为30%的前五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方法为:换手率=交易股数/总股本× 100%。
收盘价波动、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依次选择。
第二十条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将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和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入和卖出金额:
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与基准指数的偏离度累计达到30%;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波动情形。
基准指数将由本所向市场公布。异常波动指数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数的计算。
我们本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识别异常波动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审慎进行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正常形成机制。
对于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客户交易监控系统,设置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申报价格和数量符合本所规定,不对市场价格产生不正当影响。
对于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投资者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会员未按规定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根据《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则实施相关惩戒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在科技创新板实行做市商制度和其他交易制度。

根据市场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在科技创新板开展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均衡发展。
我们本可以根据科技创新板的交易操作来评估科技创新板的交易系统,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经本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