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箐通讯员徐硕
小杨给孩子报名学乐器,音乐教室却搬了新位置。开办培训的文化公司坚称“合同约定,孩子中途退课不退任何费用”。8月25日晚,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文化公司返还小杨未上课子女费用。

2019年9月与小杨签订《音乐教育培训协议》,约定文化公司为小杨的子女提供乐器培训班服务。课程名称是乐器启蒙课程,40节课,学费8000元。首次入学的学生可以转学、休学或继续课程,不能因个人原因退课。交了学费,小杨的孩子一共上了15节课。

“因为文化公司搬离了之前的经营场所,导致我带孩子上课时间长,上课不方便。”诉讼过程中,小杨称多次与文化公司沟通未果,要求退款。小杨认为,总课时成本是8000元,一共40节课,那么每节课的成本是200元,文化公司应该给缺了25节课的孩子退还5000元。
对此,文化公司主张,公司新老经营场所仅相距2.9公里,小杨退款是因为其子女上课经常哭闹,而非培训地点变更。而且协议规定学生不能因个人原因退课,所以公司不同意退款。此外,该公司称其招生简章中记载的单节课费用为每节课400元,小杨交费时的价格为长期课程的优惠价。现在如果中途退费,课程费要按照单节课400元的标准计算,那么退费金额应该是2000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培训协议未约定上课地点,但合同是在文化公司原营业地签订的,公司也在该地上课,故双方约定在该地履行合同。文化公司将营业地址和教学场所搬离,属于合同履行地。公司没有提前告知小杨,甚至没有咨询小杨就自行更改,构成违约。应该允许小杨选择是否在新的地址继续接受他的培训服务。小杨要求停课,退款。文化公司应该退还小杨孩子没上课的培训费。
协议未约定单门课程的价格,相关宣传资料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文化公司主张按照每节课400元的标准计算该节课的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小杨要求按照购买的课时总数和总价退还所缺25门课的费用,并无不妥。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文化公司退还小杨培训费5000元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