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就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相关规则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交所拟调整收盘价生成方式,实行收盘集合竞价机制。规则调整了连续竞价交易的时间安排,明确收市集合竞价时段为14:57至15:00。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7日。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收盘集合竞价是国际证券市场产生收盘价的主要方式之一。上交所经过长期认真的研究,认为采用收市集合竞价有助于维持收市阶段的价格稳定。

下一步,上交所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规则相关安排,待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收盘机制调整相关规则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上交所拟调整证券收盘价生成方式,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生成收盘价,并修订收盘交易机制相关业务规则。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证券收盘价的抗操纵性和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从国际实践的经验来看,在一定程度上,采用收盘集合竞价可以防范异常交易风险,减少收盘阶段的价格波动。为进一步完善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交易所拟调整收盘交易机制,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方式生成收盘价。
二。本规则的修订范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共五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证券交易实时监控规则。
三。具体修订内容
交易规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交易规则》修改了9个相关条款,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不同阶段的交易时间表。一是调整连续竞价的交易时间安排,明确收市集合竞价时段为14:57至15:00。二是对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时间安排做了特殊规定。2017年4月,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调整为“当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收盘价的生成方法不变,因此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规定截标拍卖阶段的报告安排。集合竞价收盘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3.调整收盘价的生成方式。一是将原“当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方法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产生”。二是收盘集合竞价无法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时确定收盘价的方法。第三,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盘价的生成方法不变,仍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4.明确如何处理停牌时间跨越14:57与当日复牌的情况。本次修改增加了“证券停牌超过14:57小时,必须当日复牌”的安排,规定停牌证券于当日14:57小时复牌,接受申报为集合竞价,之后进入收市集合竞价阶段。
5.要求披露收盘集合竞价实时行情的内容。收盘时的集合竞价实时行情揭示了与开盘时集合竞价相同的内容。
6.明确开市期间未完成业务申报的相关安排。明确了不同竞价阶段转换期间的买卖申报安排:一是集合竞价收盘期间未完成的买卖申报不再进入后续交易阶段;二、连续竞价无成交的销售申报自动进入后续的集合竞价。
7.调整虚“量”和虚“价”的相关表述和定义。《交易规则》第11.4条和集合竞价实时行情公告相关条款对虚拟“数量”和“价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虚拟开仓参考价和虚拟参考价的原表述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使其既适用于集合竞价的开仓,也适用于集合竞价的平仓;第二,明确集合竞价封闭期的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撮合数量、虚拟未撮合数量的定义与集合竞价开放期的定义相同。
8.调整无涨跌幅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由于增加了收市集合竞价阶段,交易所对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了“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规定该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10%,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0%;二是同步调整连续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明确“开市期间暂停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两种情况下,有效申报价格均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的110%,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的90%,以与“收市集合竞价阶段”的价格控制方式保持一致;3.3.4.15、3.4.16条增加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排除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新股上市首日。
对其他规则的相关修正

一是修改债券即期收盘价生成方法,规定“债券即期收盘价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生成”;同时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无法生成收盘价时,如何生成收盘价。这部分涉及的修改条款是:《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九条。
二是明确沪股通每日额度在集合竞价收盘阶段用尽时的相关安排。当沪股通每日额度在集合竞价收盘阶段用完时,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后续沪股通当日买入申报,当日不再恢复,但仍接受卖出申报。这部分涉及的修改条款是:《沪港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三是调整盘中临时停牌的复牌时间表。盘中临时停牌证券的交易时间由14: 55变更为收盘时的14: 57,符合《交易规则》关于“证券停牌时间超过14: 57,当日必须复牌”情形的相关规定。该部分涉及的修改有:《风险警示板份额管理办法》第八条、《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四条。
第四,明确了“集合竞价阶段”的适用范围,改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该部分涉及的修改条款为:《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
特此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