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裁定,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1-800 Contacts是一家隐形眼镜在线零售商。它的网站是1800contacts.com,是“1800 Contacts”和“1800 Contacts . com”等商标的所有者。被告JAND公司是一家在线和实体镜片零售商,以Warby Parker的名义经营。该公司最近进入在线隐形眼镜市场,通过warbyparker.com网站和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原告知被告购买原告商标作为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业务中的关键词。当消费者搜索原告商标时,Warby Parker网站的付费搜索结果会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的最上方,通常位于原告网站搜索结果的上方,从而将消费者误导至Warby Parker网站的登陆页面。且登陆页面“欺骗性地故意模仿1800contacts.com网站的外观和感觉”,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销售的隐形眼镜与原告有关,从而“转移了大量原本想访问1800contacts.com网站的潜在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突出性;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性、竞争性和质量;被告有恶意的证据;相关市场中消费者的成熟度。

法院对上述因素逐一分析后认为,首先,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在浏览网络市场时,在点击任何网站链接之前都是非常谨慎的。而隐形眼镜放在角膜上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视力,是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产品。因此,消费者在访问Warby Parker网站的登陆页面之前,会花时间阅读和了解相关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且被告的付费搜索结果已经标注了“广告”字样,被告显示在最上方的搜索结果并未引用原告的商标。
其次,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在浏览网络市场时,点击任何网站链接后都非常谨慎。即使一些消费者错误地点击了Warby Parker的付费搜索结果,无意中进入了Warby Parker的网站页面,这些消费者也会花时间仔细检查网站的内容和布局,然后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最后,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即使进入错误的网站,也能很容易地迅速识别并纠正自己的错误。换句话说,即使打算购买原告商品的消费者进入被告网站,也会在网站页面的顶部和中间位置发现“Warby Parker”标识,并发现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页面不相似,也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因此选择离开被告网站。
图1 Warby Parker网站页面
图2 1-800联系人网站页面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支持被告要求法院根据诉讼文书作出判决的动议。
本文提到的案例是1-800 Contacts Inc .诉Jand Inc .,案号是1:21-cv-06966,由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审理。
来源:Law360法律资讯平台
编辑:梵高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