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的借贷市场通常是在什么的作用下达到均衡

核心提示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诸多已有研究认为,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速度与效率,重塑了市场信息传播方式,有助于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但是,缓解甚至降低信息不对称

P2P借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多项研究表明,以点对点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速度和效率,重塑了市场信息传播方式,有助于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

但是,缓解甚至减少信息不对称并不意味着这个模型不存在或者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匿名和在线带来的主体身份、信息真实性等问题难以确认,却往往使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

根据P2P借贷的基本运作模式,一个完整的借贷项目涉及投资人、平台、融资人三个信息主体。因此,交易的完成取决于他们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信任的前提是信息的传递和分析。然而,现有的研究结论表明,出借人与平台、出借人与借款人、平台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在借款人、平台和出借人之间,平台有控制借款人风险的责任,出借人也非常关注借款人的信息。但是,对于平台和出借人来说,由于借款人提供的收入、信用证明、个人描述等“软”和“硬”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区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客观存在。投资人和平台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

为了实现竞争目标,平台可能会通过不同的增信方式吸引借款参与平台投资。但从最近的案例来看,很多平台公示的信息,比如股东背景、注册资本等,真假难辨。

P2P借贷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点对点借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风险也更加突出,风险类型多,影响面广。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因此,风险防范和监管成为几乎所有相关文献的内容。

至于具体的防范措施,有研究结合借款人违约率的因素分析提出了一些风险防控建议,如增加“声誉租金”降低违约率、利用信用评级和历史信用记录、发挥借款人社会网络关系的“质量信号效应”等。

也有学者从平台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和应对策略,如加强平台风控建设、完善借款人审核制度和逾期贷款支付机制、强化坏账风险转移机制、建立实名认证机制和规范催收管理机制等。

基于P2P贷款的发展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影响,许多学者从更宏观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比如,从法律层面,现有刑法体系对点对点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门槛过低,刑事责任过高,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金毅认为,化解P2P借贷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完善金融监管,特别是打击通过网络异化的非法集资。有学者认为,点对点借贷应适用“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建立网贷业务准备金制度。钱进认为,网贷行业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被挪用、金额低于风险控制要求等。因此,风险准备金可以参照Zopa模式由第三方管理。

在具体监管对策的研究上,内容丰富并逐步深化。比如设置行业的筹建和退出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加强网贷信息披露和平台自律,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平台认证机制等。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P2P借贷风险缓释机制研究》报告,从短期如何消化存量和长期如何实现平台健康发展两个角度,提出了短期内建立网贷准备金、落实资金存管、风险处置方案等措施。

从长远来看,应加强征信体系等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平台信息披露管理,并对几项机制建设提出建议,成为点对点借贷中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设计的“主人”。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信任及其信任机制是P2P借贷制度变迁的基础,对P2P借贷交易的基石作用有了统一的认识。

网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长期存在,使得交易信任陷入困境,导致市场出现大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在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些风险,对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稳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围绕出借人决策的信任与信任机制构建,国内外学者在分析点对点借贷与传统民间借贷信任模式差异的基础上,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任不断从关系信任向制度信任、制度信任转化,出借人决策的信任机制也从线下向线上信任机制转变。

在贷款人投资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上,已有研究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借款人风险特征因素上,相关文献比较集中和深入,而对投资者理性学习、羊群行为和局部偏好的研究则从投资者自身心理、学习和偏好等角度分析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针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已有研究向我们展示了风险的形成机理、风险类型和严重程度。此外,学者们对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一些建议。

总体来看,前面的研究成果给我们提供的不仅仅是问题的认识和方法的指导,更重要的是让笔者更全面地思考和认识了中国网贷市场发展的症结所在,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参考价值。

通过文献回顾和梳理,发现基于贷款人投资决策和行为的研究对象,现有文献存在一些不足,这提供了新的研究切入点和创新可能。

一是对出借人决策信任的网贷平台特征因素研究不足。现有文献中对贷款人决策信任的研究大多借鉴了西方学者的研究模式。在对投资者信任决策因素的理解上,现有研究多从“借款人”、“贷款项目”或“标的物”的角度研究出借人的决策,且多以单一平台数据研究。这种现象有两个缺点:

第一,忽略了“平台特性”的重要作用。在点对点借贷的“三角框架”中,平台可以说是“多边游戏中的玩家”。基于“自利”和“套利”,事实上,P2P借贷中的大多数平台,中国已经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被异化了。

与西方P2P借贷中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不同,我国P2P借贷平台名义上符合监管要求,定位为信息中介,但大部分平台实际上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相对于借款人的特征,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决策往往比借款人和标的的选择更重要,因为平台在背景实力、风控模式、运营时间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这意味着出借人的交易决策对平台的敏感度高于出借人。因此,平台因素更应该受到投资人或出借人的重视。

二是基于单一平台数据的实证分析代表性不够。现有文献多采用单平台的横截面数据进行研究,很少采用多平台的面板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不同平台的背景、风控模式、资金实力不同,单个平台交易数据很难代表或解释行业共性问题。

二是缺乏对出借人行为与平台选择倾向关系的深入研究。根据韦森,“制度分析不是研究游戏规则,而是研究个人对这些规则的反应”。进一步延伸这种理解,我们认为,或许正是出借人对点对点借贷的操作规则、市场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则的反应,诱发了这种金融模式的变化。

平台选择决策不仅直接关系到出借人自身的收益和风险,也客观上推动了这个行业的制度变迁。从这个角度来看,出借人的平台选择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地方偏好等倾向,不仅与行业的竞争和发展密切相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行业制度的动态变化,同时能提供有针对性的监管思路。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在羊群行为的研究中,已经有研究通过单个平台的竞价数据和历史交易数据来验证出借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以及投资人的平台选择是否存在羊群行为,但相关研究尚未见到。

更重要的是,如果存在从众行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是真从众行为还是假从众行为?这种认定可以从决策理性的角度分析出出借人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为行业监管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减少信息不对称,减轻投资者决策风险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借贷双方,而忽略了平台和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社会关系、信号传递和声誉约束。

然而,在缓解社会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中,无论是国外学者林、冈萨雷斯和,还是国内学者苗、岳中刚和王静,都是基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展开的。

由于社会关系主要存在于个体行为者之间,平台之间的关联和关系很少,且主要属于未经认证的信息,因此这种方法很难应用于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信号传递和信誉约束的应用范围相对更广,不仅适用于借贷双方,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研究领域也有很大的应用价值。

但梳理现有文献,现有研究也多集中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解决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的应用研究相对较少。另外,缓解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提高平台的违约成本。比如平台股东或高管的名誉受损,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平台运营方。

那么,这种对平台信誉的约束能否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并有效约束平台降低违约风险?根据黄小红的理论分析,平台信誉信息对出借人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这种信号传递机制既可以向投资人传递平台质量信息,也意味着信誉的丧失可以增加平台的违约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投资人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然而,本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没有其他实证层面的文献支持。

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的现实考察。“知之于物,而后知之于物”。理解事物的本质,穷尽一切,是建立在“观察事物”和推理理解事物的基础上的。P2P借贷这种诞生于互联网思维和技术的金融业态,其运作模式和机制明显不同于传统金融业态。

回顾和考察我国点对点借贷的发展,探讨点对点借贷运作中的风险,分析点对点借贷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不仅可以为分析网贷市场中出借人的决策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奠定基础,也是行业规范、转型发展等相关政策思路和建议的现实来源。

中国个人对个人贷款的发展及特点。从2007年国内成立拍拍贷和宜信网两个网贷平台开始,网贷行业在国内已经发展了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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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早期的不温不火,到2011年后的蓬勃发展甚至野蛮生长,再到2016年后的规范和标准化,点对点借贷走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呈现出极其明显的本土化特征。但这种本土化更多体现在异化特征上,即功能从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偏离了这种模式最初的定位和设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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