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核心提示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顶层设计、推进项目建设、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等17条具体举措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从完善政策措施,

推动科技创新

、

加速

建设

废品的推广应用

提出了三个方面

加强顶层设计

、

推进项目建设

、

促进社会资本参与

等待

17

具体措施要求进一步

推进全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防止和补救环境污染

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强顶层设计。

市县政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文件。

推进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将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政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经营者。,且参与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单位不少于三家。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直接向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支付处置费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其他经营方式。

调整处置费用。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元/平方米。

包括在监管正面清单中。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并定期公布。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在确保扬尘治理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废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并办理环保编码登记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推进科技创新,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和标准支撑。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完成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被列为省科技计划的重点支持方向。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在全省设立不少于5个资源化利用创新平台。鼓励科技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产业和产学研力量,牵头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创新联合体,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相关技术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建筑垃圾堆放场建设标准,修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各类建筑、市政、公路建设中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大力培育示范企业。每个设区的市至少要培育一家技术装备先进、能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利用程度高的优势企业,进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鼓励现有资源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建设1-2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促进分类利用。对于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按照混凝土、砖瓦、轻质材料、金属材料等进行分类。除就近就地回收外,还将联合招标连片拆除项目和回收项目,加强源头分类拆除和末端回收的实施。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对于装修垃圾,会由专业的清运企业运送到堆放地点,然后按照轻物质、砌筑混凝土、金属材料进行分类回收。

优先考虑使用回收产品。鼓励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建设项目。,并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砖和瓦经过粉碎和筛选,制成各种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地基回填;通过再生粗、细骨料的合理级配,可以制备再生混凝土和再生砂浆,用于建筑工程中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的砌筑和抹灰。再生砌块和墙板由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可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墙体和非承重墙体。再生路面砖和透水砖可用于人行道、广场、公园、停车场等的路面铺装。市政工程。回收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的隔断。废旧沥青回收后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可用于道路工程的铺装。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再生砌块等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比例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不低于同类产品的20%。公路、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从建筑垃圾中回收粗细骨料。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做到物尽其用。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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