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科[202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中央金融企业及其他国家金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工作要求,整顿金融秩序,规范财务管理,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稳定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金融基础,通过降本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企业要严格遵守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以成本控制为中心,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支出,避免铺张浪费,及时纠正不必要的、不规范的支出。
金融企业应当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加强对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活动的整合,积极采用视频、电话、网络等新方式开展,节约相关费用。严格控制一般性赞助支出,有效整合广告支出和企业文化建设支出。
企业要严格审批因公出国(境)、公车购置及运行、业务招待费预算。没有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商务娱乐等活动要坚决取消。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储备车辆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报废更新,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的数量和费用预算,按要求确定和执行业务、外事等公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费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报销等程序。
金融企业严禁讲排场,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按规定执行招待标准,严禁采购供应高档酒水。金融企业因业务娱乐活动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俭朴素,其主要内容应当是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者体现地域文化。
金融企业要严格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禁止违规购建办公用房,禁止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和高档办公家具;新的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严格挂钩。办公楼等资产闲置或出租,符合再利用条件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县级区域内提出新的类似资产申请。闲置办公楼等资产应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企业财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率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企业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集中采购事项应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提交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金融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个人待遇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娱乐、健身、旅游、娱乐、购物、礼品等支出。个人承担的不得计入企业成本。其中,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列入成本;超过规定标准或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
严格落实履职要求和业务费用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企业对下属部门和机构的管理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履职要求和按规定管理业务费用,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国内出差和出国(境)出差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执行住宿和餐饮标准,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差旅、住宿和接待标准。
企业要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一人一车或多人一车配备负责人公务用车,对参加车改人员不仅给予公务用车补贴还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企业应当落实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传达和细化管理政策,督促下属部门和机构落实制度;根据规定,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标准和业务经费标准分级确定。下属部门和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标准不超过总行副行长的标准,下属部门和机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应低于总行副行长的标准。
中央金融企业、省属金融企业、有关部门所属金融企业要根据相应层级和规定,合理确定履职标准和业务支出标准,并执行。
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制度,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企业要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中高层管理岗位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的政策要求。金融企业要切实履行对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直接管理企业和其他实际控制企业的薪酬管理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要合理控制岗位分配差异,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和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如果总部员工的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员工,则年度工资总额应进一步提高到一线员工和基层员工。
金融企业要严明分配纪律,严格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收入,所有工资收入都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支付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工资转换、货币化和收入分配透明。
建立健全薪酬分配延期支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偿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状况、业绩表现、风险承担、薪酬策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根据其业务收入和风险评估情况分期递延。绩效工资的40%以上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以保证绩效工资的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久期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企业应制定绩效工资回收和扣减制度。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导致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在相应期限内追回已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并按规定和公司治理程序停止支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收回期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行为的发生期一致。绩效回收和扣减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实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合理计提风险准备,真实公允反映经营成果。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进行真实的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进行重新审核,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掩盖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其中,无效重整是指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的债务协议重整,或者重整后的债务重整,使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高质量、增加效率、消除风险。不合格债务人一般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债务企业:被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列为“僵尸企业”的;主要依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贷款续贷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年以上或者半年以上一年以上,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的。

金融企业应当全面评估自身资产,科学预测潜在风险,根据资产质量变化客观合理评估资产减值损失,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真实反映盈利能力,不得通过人为调整准备金来操纵利润。
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要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存账核销、催收动力”的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核销政策。对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和必要的回收程序,并认真做好对借款人、债务关系人、担保财产的尽职调查,认真查明原因。对因履职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要按规定确保相关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权利义务已经终结的外,金融企业应当实行账户核销和存款管理,建立核销后资产管理制度,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包括核销资产状况、核销资产清收处置进度、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等。其中,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核销资产,应建立统计台账,逐一跟踪监控处置进度。
对已核销资产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要做到“不销户、不减清收力、积极排查线索、全力维护权益”,定期检查清收情况,切实履行清收义务;建立健全清收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根据清收效果动态调整不良资产核销授权。对核销时仍有回收价值的核销资产,连续三年以上清收处置无实质性进展的,金融企业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金融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清洁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隐瞒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处置的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原债务人、关联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的除外。其中,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批量转让方式购买的不良资产,应主要通过清算、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企业要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跨境资产风险。企业境外金融投资应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商业运作、风险可控、诚信自律、权责明确”的原则,切实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实体经济,审慎经营,严控风险,廉洁经营,权责对等。任何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企业海外投资决策应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机制,事前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要强化全面预算、逐级授权、项目跟踪、风险监控、资产监管和资金管控,落实决策、执行、监控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防范境外投资诚信风险;进行事后绩效评估,并跟踪结果。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要实行责任认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保证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来源可靠,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不准混账、弄虚作假、隐瞒、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准虚增、多报、漏报或少报费用。不得虚增或压缩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纵会计信息来调整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不得隐瞒风险,不得通过设计和实施复杂的交易来达到规避监管要求的特定会计意图。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并对其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对股东的问责机制、畅通报告路径、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为保证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定期轮岗制度,按照规定的任职年限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执行合伙人和签约注册会计师进行轮岗。
金融企业外部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实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独立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授权金融企业内部与财务报表编制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具体事宜;金融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可由与财务报表编制无关的内部部门或机构办理,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不设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被授权的金融企业决定。
按照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咨询等。可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选择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应突出质量因素,而不是以报价水平作为决定性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标、计算平均报价时应予以淘汰。审计费用应根据公平的市场水平、行业轮换的一般变化、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推进规范有序的财务治理。引导本级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股权董事的实质性管理,落实出资人监督机制。国资董事要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指引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切实发挥“参与决策、把握过程、实施监督、信息枢纽”的作用,忠诚勤勉,更好地发挥对金融企业和管理层的监督制约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责任,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作用。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的问责机制,要求承担金融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审计意见,基于一般目的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出具适用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审计报告。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信息监测,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外溢,有效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向中央转移;适时开展财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问题,夯实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切实维护财经纪律。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其他实质性开展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金融基础设施及其他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国有金融企业执行。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库
2022年7月20日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