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超市卖出一包甜酒饼,赚到一毛五,却差点被罚款5000元

核心提示江西赣州,一小超市因卖了一包甜酒饼,赚了1毛5分钱,结果却被市场监管部门以销售三无产品罚款5000元,小超市老板不服将市场监管部门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处罚。今年4月份,赣州一家小超市在售卖一款甜酒饼时,一名顾客购买了一包甜酒饼,花了1

江西赣州,一小超市因卖了一包甜酒饼,赚了1毛5分钱,结果却被市场监管部门以销售三无产品罚款5000元,小超市老板不服将市场监管部门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处罚。今年4月份,赣州一家小超市在售卖一款甜酒饼时,一名顾客购买了一包甜酒饼,花了1块钱,顾客购买后发现包装标示有问题,于是和超市协商退赔,双方因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顾客将此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随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经查超市以0.85元每包的价格购进了甜酒饼,以一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因超市售卖产品标示不符合规定以及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了对其没收违法所得0.15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处罚。超市一方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部门起诉到了法院,超市一方认为,自己违法行为轻微,而且事发后将另外的19包退还给了供货者,主动消除了影响,加上又是第一次违法,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那么法院是否可以支持超市的诉求呢?其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超市在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后,能够提供上家的信息,而且自身也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可以认为已经尽可能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检验等义务。

由于只购进了20包销售了1包,顾客在购买后并未食用就发觉有问题,因此客观上来讲,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违法情节轻微,而且在被查处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将涉事甜酒饼退回上家处理。那么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终法院也是对小超市网开一面,遵循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撤销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其实,虽然小超市最终没有被行政处罚,但是,毕竟在客观上销售了三无食品,其违法行为虽然轻微,但是也是要向顾客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此要假一罚十,可是由于仅仅是1块钱的食品,最后可以要求1000元的赔偿。不是所有经营者都像本案中的小超市这样幸运,无论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对于这样的食品,应当有生产日期,销售商,配料等信息,这不仅是为了应付规定,更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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