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托管“爱奇艺网站”开展视频播放、广告等经营活动。其商业模式之一是与相关版权人签订《视频合作协议》,获得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然后爱奇艺公司按照一定的单价和有效点播量向版权人支付许可费。该公司认为刘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七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网站上的视频进行了刷屏,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对爱奇艺网站上的视频进行刷屏;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万元;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分
争议一:“刷”视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网络领域的专业技术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声称,提及的视频访问数据对其网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影响是合理的,符合公众对商业模式的认知。这种数据显然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对其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而刘飞公司利用旗下柠檬勾搭软件的技术手段,对爱奇艺网站提供的视频进行“刷屏”,反复机械地制作相关视频的点播量。但并没有正常观看视频的实际需求,纯粹追求点击值的增加。其本质是通过搞数据造假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虚增视频的知名度,使一些外人因视频热播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阻碍爱奇艺收集网站正常运营产生的数据,误导爱奇艺的商业判断。甚至导致爱奇艺公司花而不付的版权费,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符合法律对不正当竞争定义的本质要件。应当认定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二:本案中七牛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七牛公司的四个子域对爱奇艺公司的网站视频进行了4500多万次的异常访问,七牛公司应当知道上述不当行为。七牛二公司认为相关刷机行为是子域名的管理员设置了域名跳转,相关视频访问流量不经过七牛公司的服务器,七牛公司无法监管。航空公司对UA等信息进行虚假设置,而不是真实的设备信息,对接入信息中的前置链接信息进行虚假或跳转设置,也是常见的做法,符合其意图隐瞒的性质。《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避风港原则”不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服务类型而在适用上有所区别,而是包括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输、存储空、信息搜索、链接等各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实质不在于其提供的服务是基本服务还是其他,而在于能否根据各种因素认定权利人的通知到达服务提供者时,其知道网络用户通过其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能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这类纠纷不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性质直接认定某一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措施的义务,而应根据服务性质与直接侵权行为的相关程度,结合直接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技术条件,判断是否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在爱奇艺公司发出通知邮件之前,鉴于双方技术人员的沟通,涉案的四个域名已经被冻结,因此奇牛公司在相应的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中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无法详细计算。按照每千次收费1.5元计算,刘飞公司的侵权利润约为48万元,刘飞公司的侵权利润无法准确计算。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爱奇艺公司网站视频业务的知名度、刘飞公司刷屏行为的性质、频次、范围、收费标准、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为维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90万元。
个案分析
本案中,认定“刷单”行为属于数据欺诈,属于不正当竞争,对净化网络商业环境和信息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院还明确了云计算应用运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没有明显区分。因此,判断七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以七牛公司是否知情,是否收到通知并采取措施为标准。在法院的判决中,保护技术的正当性,作为技术提供者,七牛公司能否对刷单行为进行监控是本案判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法院的判决既表明了维护网络秩序的决心,也表明了保护网络技术发展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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