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推动金融扶贫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

核心提示引言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推动金融扶贫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首先,要知道,鉴于当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需要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当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适时创新授信管理机制,推动有条件、与外界有多方

引言

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该如何推动金融扶贫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首先,要知道,鉴于当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制约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需要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当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适时创新授信管理机制,推动有条件、与外界有多方的农户“借用”第三方信用额度,从而降低农户获取信贷资金的潜在门槛。

目前来看,之前农户单独进行农业生产已经逐步向多方参与,多方协助的方向逐步完善,给农户基于业务往来、交互信息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比如,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了长期农业订单,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过往农业订单的履行情况,与龙头企业协商合作,

通过占用龙头企业授信额度的方式,向龙头企业合作农户提供贷款,在订单农业项下提供创新。

比如,农户、农业企业、商贸企业、出口企业之间存在长期供应的交易关系,金融机构可以基于当前已经较为完备的供应链金融思维,

将金融服务向链条最前端的农户进行延伸。再比如,农户参与多种多样的农业成本保险、农业价格保险等多种保险,可以通过农户定向转让保险项下收益权的方式,形成一种“隐性担保”,从而推动金融机构占用保险公司授信额度对农户提供贷款服务。

一、创新风险管理机制

要实现农村金融长远发展,就必须解决当前风险过高、风险管理手段匮乏等问题。

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携手各参与方共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夯实风险管理基础。

当前具备可操作性的风险管理创新机制有很多,主要包括:构建多方共担的风险防范机制,扭转当前风险管理职责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获益有限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管理个人征信等方面的作用,压实基层政府机构贴近群众、随时监督的责任,同时提升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户违约时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实现义务和收益更加对等。

酌情考虑引入金融机构业务“熔断”机制,当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整体业务或创新业务指标达到某一阈值时,比如贷款规模持续下降、贷款损失率高于某一水平、关键业务人员更换过于频繁等等,要求金融机构暂停新业务受理,对存量业务进行全面风险排查,有效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二、创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式

根据农村现状,开拓思路,持续创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方式,扩大金融机构有效信息来源。比如,加强农村地区民事、经济法律普及,加强对借贷相关的法律效力、利息等法律条款的宣传力度,推动农村民间借贷以及金融机构借贷更加正规。

鼓

励担保、评估、公证等中介机构将营业范围逐步向农村扩大,指导各类担保机构借助基层政府部门的支持探索担保业务。创新信息来源的渠道和途径,在获得农户书面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密的基础上获得农作物产量、亲友关系、个人纳税、政府补贴等与农户密切相关的信息,推动金融机构恰当评估农户风险,提供金融服务。

三、创新金融产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

目前已有多地探索“政府+银行+担保”的业务模式,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有力地解决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难、风险处置难,所导致的不敢贷款的问题。但随着这个模式逐步丰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也需要进行同步调整,以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建议针对不同贷款品种,由银行、担保、政府以及参与的企业、农户等,根据参与方实际情况,约定按照不同的比例共担风险,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合作,以最大化政策资源的撬动作用。如具有较强扶贫性质的贷款,政府担保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担保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和基础利息,保障合作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对于不具有较强扶贫性质或者基于正常商业模式的贷款,政府担保应当适当收缩,将担保范围限制在本金,或者本金的一部分,甚至退出,以刺激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条件评估风险、管理风险。

对于基于保险保障的贷款服务,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宜超过保险金额的90%,鼓励农户、银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有效的风险共担。

同时,需要持续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参与方、报价机制和结算机制,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期货交易,完善期货市场指导市场定价和交易的功能,协助农户和农业企业通过金融市场分散风险。

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组织创新与模式创新解决的是农村金融当前的痛点和难点,但农村金融的需求非常多样,传统金融产品能够满足的相对有限,必须要通过持续在产品和服务创新,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的具体需求,与农业发展新趋势、新业态相适应。

创新抵押品的形式和范围

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通过完善抵押品的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过去两年国家做了许多尝试,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完善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的机制,2019年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了“三权分置”制度,为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基础。

上述两项措施极大地便利了农民通过抵押林权和土地承包权获取金融服务。但从实践来看,“三权分置”制度下农民抵押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在许多地区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需要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有序全面推开,确保创新落到实处。同时,适时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作为抵押品,以融资改进农村土地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

此外,在取消农村土地承包权等抵押在实践中所遇到限制的同时,还可以持续推动完善农业企业厂房、大型农机具、农业养殖圈舍等大型固定资产的抵押制度,改进基于活体畜禽、其他动产、仓储提单等动产质押活动,逐步探索上述抵押、质押品创新从农业企业向农民农户转移。

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业务,发挥租赁业务所有权清晰、债权人有保障、税收有优惠的制度优势,为农业企业和农民生产提供更新灵活的资金服务方案。

创新支付结算方式

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已经逐步成为支付结算的主流方式,城市居民只携带手机就能完成日常生活开销网络支付。但在农村地区享受等同于城市居民的便利,还需要改进支付结算方式在农村推广的形式。

一方面,农村传统上对于现金交易存在较强的“心理依赖”,需要在观念上持续推广完善,营造非现金结算方式使用氛围。另一方面,农村非现金结算大多集中在具有稳定客源的商业店铺,下一步需要在居民间资金往来电子化上下功夫。

在现金服务与其他结算服务方面,需要扩大助农自助取款等机具的服务范围,逐步向智能柜员机转变。传统的助农取款服务点,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办理存取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点少、存取款不易等问题,但客观地看,这些服务点的业务范围非常有限,集中在存取款、转账、查询服务这三个方面。

在电子网络支付和手机银行面前,服务点功能有限,除了存取现金服务以外,其他业务只对于服务不会用电子支付群体还有一些价值,整体上略显“鸡肋”。

因此,建议对助农服务点进行升级改造。比如,加强助农服务点自动机具的升级,逐步向具有更多功能的自助柜员机转变,丰富助农服务点的功能。加强助农服务点与公共服务机构的合作,实现水电煤网等各类业务在助农服务点实现全方位的代理缴费。拓展助农服务点的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银行、基金、保险金融机构合作共建,逐步成为理财、基金、保险等金融综合服务业务,把助农服务点变为农村金融服务“一站式”中心。

推动金融扶贫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

未来一段时期,扶贫任务依然任重道远,金融扶贫、普惠金融需要逐步和产业扶贫、教育扶贫进行有机结合,推动农村改善生产经营能力,真正实现脱贫致富。其中,电子商务因其推广费用相对较小、推广效果有所保证,能够有效地帮助产品打开市场,是产业扶贫的最有力的抓手之一。

金融扶贫必须与产业扶贫进行深度结合,利用好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将资金投向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电子商务产品产业。

同时,建议将传统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扶贫服务站、农村电商服务站进行融合,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助农取款服务点当前的服务功能已经有所弱化,继续补充丰富。

结语

总的来说,与金融扶贫服务站、农村电商服务站融合不失为一个非常好的方案,过去由于主管部门的不同,这三个服务点或服务站都是分开建设,难以协同。如果能够推动合作共建,不仅可以节约办公场地,更能够促进金融、产业和扶贫有机融合,推动金融更加贴近需求方实际,刺激金融产品根据需求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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