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3月16日,西藏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民初27823号,京0491。原审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为西藏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西藏施乐公司主张其合法授权享有电视剧《王子归来之快乐知府》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被告爱奇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爱奇艺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在线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显示为用户上传。被告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藏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原告西藏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