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标代理

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领域提出了信息登记与公开、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点意见。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在本省行政区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提出了三条意见:信息登记与公开、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意见》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基本信息,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专职人员基本信息;投标业绩信息;企业诚信守法的承诺。此外,招标机构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关于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意见》指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满足代理项目必备的办公条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与代理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应当是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聘请具有技术和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招标人应当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在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名单并核实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实际项目或招标工作需要要求项目组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招标机构因劳动合同终止或生病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更换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对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明确,一方面要加快推进电子监管,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和招投标活动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务和基础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定向检查。此外,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和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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