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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培育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申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培育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申请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类。甲级、暂定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确认;乙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严禁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凡以虚假材料申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一经发现,除已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外,将永远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实行年检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复审文件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逾期未申请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年检内容为:在年检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当年代理项目的名称、规模、业主评价意见,并附资质原件。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5日至4月5日。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依法从事工程招标活动,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招标活动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获取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制作或变更由省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条凡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代理业务为主,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对于某一招标代理机构已经从事的某一代理业务,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各种手段强行代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有自己的专家库的,应当经常组织专家学习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使专家熟悉和掌握现行政策。不称职的专家要及时更换,专家的组织要完善。

第十二条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指南,公开收费标准,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取消代理资格或延期审理的处罚;对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报建设部取消资格、降级或暂缓处罚,对暂定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定级和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来源:盘锦住建局_动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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