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营业执照事项调整通知

市监察局〔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也要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合伙期限”等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增加“投资金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名称和位置相应调整。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和印制标准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营业执照印制标准》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对经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核发格式调整后的营业执照。现有市场主体可继续使用原营业执照或直接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要确保新版营业执照按时启用和换发。新营业执照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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