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新闻

核心提示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与新闻报道工作密切相关。为在新闻界做好《民法典》的学习、宣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果,是一部基础扎实、预期稳定、长远受益的基本法。其中,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与新闻报道密切相关。为做好新闻界对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解释工作,中国记协网编辑部邀请了多位新闻行业和学术界的媒体法学专家学者,深入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新闻报道的规定及其意义和影响,以促进新闻工作者依法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产出更多更好的新闻作品。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独立成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体系,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之一。人格权的编纂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肖像权保护的内容。它不仅从法律角度对肖像权进行了界定,还对肖像权的权利内容、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标准、许可使用规则、合理使用原则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第一,自媒体时代以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显著扩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标准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第1019条第1款规定,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肖像。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丑化、污损、伪造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等。因此,在实践中,如果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恶意诽谤他人肖像,在网络上发布他人照片,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构成侵权。这不禁让人想起“葛优躺”、“姚明脸”、“左”爸爸苏大强系列表情包等。,已经红遍互联网。如果未经授权制作和使用,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将构成侵权。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通过AI变脸的“深度伪造”技术,可以创造出高度仿真的假人像、照片、视频,包括高度模仿人声,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根据《民法典》,这种未经授权的生产和使用也将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声音也被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肖像一般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等方式,在物质载体上表现自然人外貌的视觉形象。,更强调自然人的外貌形象。《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首次将“肖像”定义为“在一定载体上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手段可以辨认的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由此,人像的识别标准从“以人脸为中心”转变为“可识别性”,而不再仅仅强调五官。因此,卡通形象,游戏形象,人体部位如轮廓,剪影,背部等。,只要集体画像中的个人能够被认定为特定的自然人,都属于受保护的范畴。

第二,合理适度使用肖像是传媒业的法律共识。

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侵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新闻报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涉及肖像侵权。然而,随着传媒行业的整合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体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广告收入,直接关系到媒体的生存和发展。同时,随着报道手法的不断创新,新闻媒体是否利用人像进行广告宣传、新闻报道等画面等等。,构成侵权不应一概而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国际公认的肖像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肖像所有者同意,不构成侵权。但由于广告的营利性,新闻媒体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使新闻报道权的行使与他人肖像权保护的关系更加明确,因为它确立了肖像权的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简洁直观的新闻图片因其更具冲击力、阅读更方便而被广泛使用。如果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人物肖像,不仅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还会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并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该条规定,所谓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地实施下列行为: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发表的肖像;为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公开权利人肖像;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3.《民法典》为新闻报道中使用肖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20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例如,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用于个人学习欣赏、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特定公共环境中的展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所有人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肖像所有人同意而为之,不构成侵权。

可见,媒体在新闻报道和行使适当的舆论监督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和宣传他人肖像,可以构成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这里需要注意合理使用的边界,必须满足“不可避免”的条件。例如,为了报道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政治、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事件,引起公众关注的突发事件,批判性新闻报道等,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公众人物肖像和在有一定影响的公共场所或事件或场景中的人物肖像。

新闻报道中肖像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利用有新闻价值的肖像,如利用肖像报道政府官员、政治家、社会名人等的活动和事迹。

其次,为了报道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活动和事件,使用特定场合的人物肖像。由于这些新闻图片和视频都是大规模公共场景的记录,所以图像中出现的个人只是群体或场景的一部分,并不是刻意展示特定的个人形象。这个时候,个人的画像功能已经被大大淡化了。

第三,公民肖像用于举报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如公安机关利用其肖像辨认、认定、通缉罪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利用当事人肖像作为证据等。

第四,利用公民的肖像为自己谋利,比如利用他的照片寻找下落不明、被拐卖、绑架的公民。

第五,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摄他人违反交通法规、破坏公共财产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

第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已发表的肖像可以在时事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

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丰富和充实,总结和体现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将为社会生活和司法审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也为新闻报道提供法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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