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亚马逊海淘竟然能构成走私犯罪

核心提示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案号:粤07刑初24号案情简介2017年年初,何某了解到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鞋子,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亚马逊平台注册多个账号等

叶辉海关律师提示

案例编号:24号,岳07第一句

案例简介

2017年初,何某得知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实行个人单笔及年度交易限额政策。为逃避海关监管,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亚马逊平台注册多个账号,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购买鞋子,在其淘宝店铺进行二次销售。为了保证用不同身份信息购买的鞋子能够收到,何某特意在每笔订单的收货人地址末尾标注了“hpx”、“HPX”或“XZC”,并与该地区快递员达成默契。只要有上面标注的快件,收件人就会是某个人。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何某以二次销售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自行下单、付款、收货。他从亚马逊海外购买了5672双CLARKS皮鞋、155双CLARKS皮靴和518双ASICS运动鞋。经海关核定,上述鞋子应纳税款为人民币422938.49元。

法院判决

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2.海关依法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鞋子为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注问题

来自亚马逊的海淘实际上能构成走私罪吗?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跨境电商优惠政策走私牟利。在实践中,有很多人认为这种方式也构成走私,认为自己是在合理利用规则获利。其实他们是通过动蚂蚁逃避海关监管,偷税就是走私,违反国家法律。

本案中,他从国外亚马逊平台购买皮鞋,目的是二次销售。但是因为国家政策变了,更多的是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从亚马逊买鞋囤积。海外海淘回来的皮鞋相当于国内专柜半价左右,因为海外海淘回来的皮鞋只需要缴纳优惠的电商税,而国内专柜销售的皮鞋是通过一般贸易进口,按照一般贸易征税。

本案中,何某辩称:1。亚马逊海外购平台是一个开放平台,何某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购买的鞋子来源合法。这些物品在出售之前,应该是何某的合法财产而不是犯罪对象。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鞋,应当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并以扣除的数额重新核定偷逃税款数额。2.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初犯;请求法院对何从轻处罚。

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认为:1。何某在明知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实行个人单、年度交易限额政策后,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亚马逊平台注册多个账户,使用不同身份信息以零售方式从亚马逊海外购平台购买鞋子,从而大量逃避应缴纳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偷税应纳税款仅为422938.4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本案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予适用。 2.本案扣押的涉案鞋是何某通过上述手段取得的赃物,不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3.确认查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属实。

最终,法院认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纳税款42293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预交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他适用缓刑。海关查封、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鞋子为赃物,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随案移送的黑色笔记本电脑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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