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首席记者肖静、通讯员吴伟
在视频网站上看视频,不知道大家对视频前面的贴片广告是否感到厌烦?

杭州有一家科技公司“贴心”地推出了一款软件,可以屏蔽这些视频app上的贴片广告。
没想到,被优酷起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
科技公司说自己做的是为了用户着想。法院最后判决了什么?
今天,杭州互联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司法保护及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报告。以优酷为原告的“屏蔽视频广告”案被列入十大案件。
1]优酷起诉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
杭州硕文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下载页面显示“全网唯一有效屏蔽热门App广告的方法”。用户下载某个软件后,在观看优酷视频时会跳过之前的广告。

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被告硕文公司表示,我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我们的行为是技术中立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
2]法院认为,该软件损害了优酷的合法利益。
法律角度不同于单纯的用户利益至上。看法院怎么分析这件事。
首先,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为,Youku针对的是观看优酷视频的用户,该软件帮助用户屏蔽视频前的补丁广告。双方的客户端都是对网络视频有一定需求的网络用户。但是,硕文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扩大了自己软件的市场。因此,两家公司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关系。
此外,优酷在免费视频前的贴片广告是其重要的营收,这种运营模式并不违法,应该受到保护,属于可诉利益。

硕文公司的软件恰恰损害了优酷的这个利益。因此对优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是否是有利消费者的强防?
对于硕文公司提出的公益性抗辩,法院认为,目前某软件会使消费者在不看广告的情况下获得免费观看视频的利益,但从长远来看,消费者可能会将时间成本转化为经济成本。
最后,法院认为硕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硕文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万元。侯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被驳回,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入选“十大”的原因,法院的结论是,不同经营者在竞争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相互干扰和影响,但这种干扰和影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是正当竞争和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结果。认定视频广告主的侵权行为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引导视频行业内部竞争的意义大于封杀广告的颠覆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