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的管理活动。

国家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遵循依法推进、标本兼治、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网络行为,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营造清朗网络空。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信息工作格局,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重大问题,整体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市、区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假信息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电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虚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健康文明使用网络的良好氛围。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面向社会开展有针对性的互联网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第六条鼓励个人和组织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以及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民族仇恨和歧视,不得传播暴力和淫秽色情信息。
个人和组织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违法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夸大标题、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的不良信息。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管理机制,完善用户注册、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网络谣言处理等制度。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户信用状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和审核制度,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和审核,防范和及时处置网络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时,应当设置鼓励、禁止、防止、抵制传播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推荐模式,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的机制。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