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会快讯|周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要逐步完善网络互助运营管理体系。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近年来,网络互助平台蓬勃发展,影响力和覆盖面越来越广。但目前网络互助平台并未纳入监管范围,行业内隐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近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明确监管责任,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控制风险,推进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基础。
互助平台呈现三个特点。
自2011年第一家互助平台成立以来,各类互助平台不断增多。周指出,目前网络互助平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创新普惠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网络互助通过“低标准、低赔付、低赔付”的普惠产品,在有限区域内提供风险保障,是一种更加经济有效的风险保障手段,是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

二是可以补充和促进商业保险。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但在许多领域的普及率较低,难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网络互助填补了空的空白,普及了保险教育,促进了保险销售,推动了保险服务的推广。
第三,网络互助机制灵活。网络互助是以民事契约关系为基础的。通过成员自治和共享,具有很强的自我更新和自我迭代能力,不断调整和优化互助范围和条款。互助计划在管理上灵活开放,与金融科技、健康管理有很强的融合创新能力。
急需完善法律基础。
不过,周也指出,目前网络互助平台没有纳入监管范围,也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和行业标准。各平台在业务模式、操作流程、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他表示,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法》规范的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慈善行为,也不是《保险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界定的保险和相互保险。但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保险特征,需要加强相关问题的研究。要明确监管责任,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控制风险,推进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基础。
他认为,第一,应该加强相关研究和国际经验。网络互助应与商业保险有效切割,避免角色混淆和风险传递;借鉴国际相互保险监管经验,加强对第三方管理人的监管。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备案平台和项目,限定互助范围和内容,明确不允许刚性兑付,加强信息披露,限定预付资金池内容和规模,落实运营保障制度,提高资金托管要求,建立业务操作规则,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外部审计,建立行业信息系统。
第二,要充分发展行业自律。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化解风险,我们将对网络互助进行窗口指导,支持其开展行业自律。今后要不断加强自律机制建设,丰富自律功能。
三是探索“监管沙箱”,建立创新检测机制。“监管沙盒”作为“安全空的房间,通过灵活的管理,打造包容审慎的监管工具,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的空间。可以参考国际经验,设定条件和范围,建立容错机制,进一步观察,防范风险,促进创新。
此外,从长远来看,应将网络互助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推动修改完善相关保险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并根据其特点逐步完善网络互助运营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