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客户资料办居住证链家难脱责

核心提示朝阳法院法官现场封存司法建议书。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昨日,朝阳法院判决链家及涉事员工赔偿被侵权客户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模仿客户笔记伪造租房协议,链家连同涉事员工被判赔偿10万元;法院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司法建议书房屋中介

朝阳法院法官当场封存了司法建议书。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昨天,朝阳法院判决链家及涉事员工赔偿被侵权顾客10万元,并公开道歉。新京报记者刘洋摄

模仿客户笔记伪造租房协议,链家连同涉事员工被判赔偿10万元;法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了司法建议

中介员工私自使用委托人赵先生的居住证,赵先生以侵犯隐私为由,将中介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人宋、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宣判,链家及涉事员工被判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日,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将信息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卖家信息用于办理居住证。

据介绍,本案系赵先生诉被告链家、宋之间的隐私纠纷。庭审中,法院追加协助提供客户信息的中介人杨为共同被告。

赵先生诉称,2017年4月,他委托链家出售自己的房屋,并提供了个人信息复印件。同年9月,赵先生在办理其他事宜时,被派出所告知其房屋已出租,承租人已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赵先生从未租房,也从未同意为他人办理居住证。

经赵先生查询,发现链家员工宋某通过模仿赵先生笔迹伪造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

认为赵先生的连锁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但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纵容员工恶意使用客户的重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给赵先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侵害。故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0万元。

被告承认侵犯了隐私,但拒绝赔偿。

庭审中,链家辩称,收取赵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有合理依据。其认为,宋擅自使用客户身份信息伪造租赁合同办理涉案房屋居住证的行为属于“恶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该员工被辞退并同意书面道歉。但链家认为经济损失未实际发生,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

宋辩称,自己无意中冒用了赵先生的身份信息,擅自伪造了租赁合同,但其行为并无恶意。因为他已经发信息道歉了,所以不同意赔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赵先生委托出售房屋时,是中介杨某,因此是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具体使用人和保管人。杨某称,宋某有办理居住证的需要,明知这样做不对,但出于同事关系,还是将涉案证件信息给了宋某。他只同意口头道歉,不同意赔偿。

链家被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宋某非法使用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杨、宋基于共同故意表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的侵权行为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其雇主链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随着信息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侵犯个人信息必然导致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故根据本案情况及侵权情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次赵先生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了明显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跟进

法院发布了一项司法建议,指出了四个问题

昨天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当场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出司法建议书,针对链家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客户信息保护问题,提出当前房屋中介机构存在的四大问题,建议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

据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法官高士华介绍,法院在审理本案及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中介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房地产中介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管普遍缺乏有效的标准,如:纸质合同的保管流程和期限、保管责任人制度等。,导致中介机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委托合同中未充分说明如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缺乏互联网平台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操作规范,如缺乏信息敏感等级评估、密钥加密处理和传输、核心岗位视频监控等措施和制度;缺乏对中介经纪人客户信息安全义务的教育培训和制度化监督管理。

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大量客户个人信息的营利性法人,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必须对客户信息承担高于一般经营主体的特殊保管义务。因此,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次向北京市住建委发出司法建议。

在司法建议中,法院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如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设置加密处理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引导和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进行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将房地产中介机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

上午,法院宣读完司法建议书后,在邮件中盖章。

■链接

朝阳法院:74起4 4起信息侵权案件是“网络人肉”

日前,揭露酒店业乱象的“宗华”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据新京报记者了解,此类“网络人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并不少见。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召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的74起信息侵权案件中,有44起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他人信息的案件。社会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是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潮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吴斌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该院15年共受理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2013年至2017年受理38件,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包括:信息保管人转移、泄露个人信息;欺诈性使用或盗用个人信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公开非法和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虚假注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网上人肉搜索行为”,即利用网络发布他人信息。据统计,公开非法获取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有44起,占比近六成。这证明全社会普遍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信息保管人缺乏改进动力是制约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原因。

虽然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但法院调查发现,原告胜诉率下降。据统计,在2003年至2005年的此类案件中,原告获得全部或部分胜诉的人数占75.7%,与最近三年相比,这一比例降至47.3%。吴斌认为,这是因为随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电子化,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广泛,信息泄露的渠道也更加多样化。权利人证明信息被特定主体侵权的难度较大。

新京报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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