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出版服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范围主要包括:知识性、思想性强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画、视听读物等原创数字作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相一致的数字作品;对上述作品进行精选、整理、收集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第三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利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技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电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和接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