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容灾备份中心基础

关于发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远程容灾备份中心的通知

运行管理措施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政管理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产工程研究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容灾备份中心基础条件、环境和软件业务功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容灾备份中心的数据备份、交换和共享作用,经研究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我局组织制定了《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乐电话:010-59192938

农业部渔业和渔政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

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远程容灾备份中心

运营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远程容灾备份中心是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推动建立的,实现全国沿海省市和计划单列市渔船渔港数据远程备份、交换和共享的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条为保障容灾备份中心的基础条件和环境以及软件业务功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我部渔业渔业局、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产工程研究所、灾备中心项目承包商以及使用灾备中心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部渔业渔业局主要负责灾备中心运行管理的统筹协调、联络和指导;牵头制定灾备备份中心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

沿海渔业主管省厅局主要负责向灾备中心推送数据,妥善保管灾备中心推送的相关业务数据;负责容灾备份中心本地系统运行管理的协调、联系和指导;履行灾备中心本地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及其他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制定本区域系统运维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在渔业渔政部渔政局的指导下,渔业司成立了容灾备份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负责24小时值班管理、日常定期检查、软硬件维护、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并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对系统用户和权限进行管理和维护;负责容灾备份中心的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数据服务;负责制定容灾备份中心机房的管理办法、运维管理办法和日常操作规程;配合渔业部渔业局开展灾备中心安全运行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灾备中心实行分级账户管理制度,各责任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渔业部和渔业局需要配备国家级灾备中心管理人员,沿海省级渔政局需要配备省级灾备中心管理人员,渔民需要配备灾备中心系统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系统管理员和运维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业务工作和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够熟练使用灾备中心的业务系统。

第七条用户、管理员及各级岗位的变动应报部水产渔业局备案,各级岗位变动应妥善处理。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沿海各省渔船基本信息、渔船报告终端基本信息、渔船与报告终端对应关系、渔船报告数据、渔船报警数据;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船员基本信息;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全国渔船基本信息;中国远洋渔船船位监控系统中远洋渔船的基本信息和远洋渔船的船位报告数据;国家海洋局获取的相关海洋数据;农业部信息中心获取的相关气象数据;中国海事局接入的AIS船舶登记数据;或者北斗AIS运营商接入的全国渔船登记数据;AIS数据提供商访问的船舶卫星AIS数据;海军航空兵和保险部门获得的电子海图数据及其更新。

第九条灾备备份中心应当按照渔业部和渔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渔船和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各项标准规范,收集、整合、存储和交换相关数据。

第十条沿海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应及时收集和移交资料,并保证资料质量。如数据不能正常汇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渔业部渔政局说明情况。原则上,除特殊敏感数据外,其他数据应全额汇出。

第十一条同一海域的渔船位置数据将通过容灾备份中心自动分发至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跨海作业渔船的位置数据由省级渔政局书面报送渔业部渔政局,经批准后由灾备中心分发。通过容灾备份中心接收的外省数据原则上不得在省级分发。确有必要的,需由省级渔政局向渔业部渔政局提出申请,经评估批准后,方可下达到市级。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和省级系统管理员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省级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和省级以下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国家级和省级系统管理员分配初始帐户和密码,并管理和设置各级用户的角色和权限。账户和密码由专人保管,建立密码档案,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户密码泄露,定期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灾备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负责管理和维护灾备中心的网络设备和环境,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远程维护,组织系统使用培训,提供系统运行咨询。省级渔政管理局负责为本辖区容灾备份中心业务应用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保障网络畅通安全。

第十四条容灾备份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定期组织国家级和省级管理员的业务培训。省级渔业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灾备中心业务应用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部渔业渔业局应定期检查灾备中心的环境运行、数据应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省渔政局负责检查当地灾备中心的数据使用和业务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灾备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根据日常维护、人员管理、基础环保等情况提出年度运维资金需求,并与各省确认,沿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在渔业油价补贴等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灾备备份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网络安全手段,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做好系统数据的备份。

第十八条灾备备份中心的数据应当通过专线和接口进行传输和交换,不得向公众披露、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变相用于其他场景。

灾备中心技术支持工作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制定灾备中心数据收集、汇总、处理、交换和更新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省级沿海渔业厅局要加强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履行数据安全职责。一旦发现数据泄露或数据滥用,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管理员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根据安全事件的级别,及时逐级上报系统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灾备中心使用的计算机在使用相关业务时,不得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程序,不得登录无关网站,不得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上传有毒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灾备中心瘫痪、重要数据泄露等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沿海省级渔业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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