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

核心提示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

为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空,根据有关立法规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期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请将您的意见电邮至:law@cac.gov.cn。

2.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政编码: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

附件: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2.《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上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和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先队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空。

第五条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地使用互联网,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网络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器、智能终端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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