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三名《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导演庄2019年1月10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实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实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标准,引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推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响应、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即时、紧急发布、记录、存储和传播信息的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新的网络产品、应用和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站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前三十个工作日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发布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期核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及时对违法信息内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的内容和日志,记录和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