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集团与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收警示函未按期披露年报

核心提示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近日,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近日,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松林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能披露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项主要由当代集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明、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松林负责。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当代集团、王明、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记者查询,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是当代集团的大股东,持有当代集团83.96513%的股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间披露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相关机构和人员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明: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上述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依法合规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松林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李松林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当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截至2022年4月30日的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李松林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主要负责上述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李松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依法合规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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