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7月11日电中国经济网-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内蒙古证监局对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对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和对卢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决定称,经查,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清辉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格,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邓暠作为恒泰证券当时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邓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监管谈话。
作为张金华的项目质量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张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陆作为该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清辉租赁一期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于2016年1月发行,存续期2.83年,债项评级3A。标的资产为清辉租赁对宏源石化的融资租赁租金债权和附属担保权益。该ABS项目总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为合格投资者认购4.75亿元,次级为宏源石化认购0.25亿元,计划管理人为恒泰证券。
2017年12月,恒泰证券收到宏源石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宏源石化被查存在重大问题,已停产整改。资产支持型证券也有利息违约。
资料显示,ABS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融资模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担保,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项目融资模式。
官网显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性全牌照证券公司。201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以“横头股证券”的名义开展业务(股票代码:1476。HK)。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持有人和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履行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权利人;
面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息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有效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淆、侵占挪用等风险;
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持续经营和现金流量情况,如有重大异常,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
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计划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对邓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邓暠:
经查,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清辉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邓暠作为恒泰证券当时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谈话采取行政监督措施。请于2022年7月20日10: 00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证监局进行监管谈话。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向张金华发出警告信的措施的决定
张金华:
经查,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清辉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作为张金华的项目质量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你发出警告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对陆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鲁:
经查,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清辉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陆作为该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你发出警告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