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核心提示来源:媒体滚动  网约车事故中乘客的权益如何保护  □史洪举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郑州一女子乘坐由高德打车平台派发给“有象约车”的网约车时,因遭遇重型自卸货车撞击,发生车祸去世。死者家属称,其乘坐的车辆缺少网约车运营的相关证件,属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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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如何保障乘客权益?

□石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郑州一女子在乘坐高德打车平台分配给“大象专车”的网约车时,被一辆重型翻斗车撞上,发生车祸身亡。死者家属称,其乘坐的车辆缺乏网约车运营相关证件,属于非法载客,车祸发生时正在超速行驶。高德打车回应称,经交警认定,重型翻斗车因闯红灯、超过核定载质量,负有事故责任,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当重型货车司机及其公司拒绝履行相关责任时,专项工作组先行垫付了伤者的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应该说,网约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是绝对无辜和弱势的。作为乘客,他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但不幸的是他失去了车轮,这很尴尬。网约车平台等经营者应尽快妥善处理此事,让受害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既是积极履行自身责任的体现,也避免了消费者对其经营能力的合理怀疑。

交通事故中,乘客一般没有过错。因此,对于乘客受伤造成的损失,往往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来划分各自的赔偿责任。以郑州这起事故为例。比如交通事故中汽车无责任,事故的另一方,也就是重型翻斗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死亡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重型自卸车承担。

当然,这只是理想情况。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肇事车辆未足额投保,行为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这时候无辜的乘客就会陷入损失得不到赔偿,陷入两人钱空的悲惨境地。如果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投保,乘客的权益是可以得到赔偿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经营者未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上面可以看出,即使责任方拒绝积极赔偿,乘客的权益也不应该下降空,但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根据刑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此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使肇事司机因处罚无力赔偿,其公司也无法逃脱法律责任。

可以说,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只要车主积极自觉地投保各种保险,交通出行者的权益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对于特种营运车辆,不能遗漏相关保险,否则可能无法通过审核检验。郑州的网约车乘客之所以在事故中死亡,可能是很多人成为网约车乘客,然后对他们产生了同理心。

因此,无论是网络平台方还是网约车经营者,都应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并积极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无辜的、不负责任的乘客权益被“诬陷空”,让他们处境悲惨却又申诉无门,最终受损的将是网约车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任,其资质是否齐全也将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和介入。相信网约车聚合平台和车辆运营方能够清醒认识到利益和权衡利弊,自觉为乘客着想,而不是无视乘客权益,拿自己在行业的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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