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民闫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开车前和网约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办完报警、出险、缴费等手续两个月后,她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网约车司机林先生起诉要求10天误工费共计4500元,她成为第一被告。7月18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网上审理,未果。7月27日,被告闫女士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林先生撤回起诉。
大河报于视频记者了解到,轿车发生事故后要求赔偿误工费并非个案,而误工费在民事诉讼中是有民法典支持的。那么,原告为什么在庭审结束后选择撤诉呢?网络出现意外如何维权?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我收到传票,索赔误工费4500元。
“收到短信送达的法院文书,我很惊讶。都两个月了,怎么补偿?”7月28日,闫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她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网约车司机林先生有两项诉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10天误工费4500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根据诉状,双方于5月16日晚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严女士全责,林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林先生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在4S一家商店修理了10天。由于林先生是网约车司机,在车辆损坏维修期间不能从事客运服务,故要求向严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索赔5月17日至5月26日的误工费,共计4500元。
接到上述投诉后,严女士有些不解:“给网约车司机造成的经营损失,我愿意承担。毕竟,事故是我的责任。但是我的车损坏比较严重,才修了2天。为什么他的车要修10天?”
根据闫女士提供的车损情况说明和照片,事故发生后,闫女士的车引擎盖变形,前保险杠移位,大灯支架断裂。林先生的车辆维修记录是右后门拆解喷漆,右后翼子板切割焊接。
在向法院申请下达调查令后,原告撤诉。
记者了解到,这场纠纷是7月18日在郑州进行的。庭审中,闫女士向原告林先生提出了涉案车辆进出厂日期、维修期间是否存在运营行为等问题。
“在正式开庭前,我通过查询发现,林先生本人及涉案车辆在其主张的停运维修期间有多次运营记录,车辆的维修天数并非10天。”因此,庭审中,闫女士向法院申请下达调查令,从网约车平台和店调取了涉案车辆5月17日至5月26日的运营记录和维修记录。“如果我不能对我的问题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林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店出具的声明,不应作为其追偿的法律依据。”闫女士说。

记者随后从上述4S店了解到,涉事车辆的实际保养日期为5月19日,车辆的实际完工日期为5月21日。对账单上的日期是当天林先生去店里索要维修单时系统默认的日期,并不是车辆的实际交付日期。
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7月27日,闫女士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原告林先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那么,原告林先生为什么选择撤诉呢?“因为证据确实不全,所以我会主动撤诉。撤诉不行吗?”针对这个问题,林先生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网络如何正确认领误工费?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
据了解,网约车发生事故后被索赔误工费的并不是个例。那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网约车司机应该如何正确挽回?被告如何举证?
“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其实就是车辆的运营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营运网约或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辆因该交通事故在维修期内无法营运的,才发生营运损失。”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解释,经营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受损车辆实际维修时间,按照人民币/天的标准,证明实际维修时间的证据主要包括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维修记录。
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被告一般很难推翻原告关于经营亏损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被告对驾驶员营运损失天数有异议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驾驶员实际损失天数与其主张不符。

发生事故后,网约车车主应及时维修并索要维修清单和发票等。
对此,孙建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通过法院调查令要求汽车修理厂出具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记录。同时可以根据法院调查令向交警部门、运管所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记录,以核查涉案车辆是否在其主张的“延误工期”内实际运营,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查令向涉案车辆所属的网约车平台调取车辆的接单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汽修厂配合司机出具虚假的车辆修理记录,这种行为就是伪造证据。如果后续司机因为这个假证通过诉讼得到支持,虚假诉讼罪就成立了,司机和车辆修理厂都要负刑事责任。”孙表示,希望市民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应以身作则,诚实守信,维护基本的社会诚信规则。
法官提醒,在网约车行业,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及时止损,修复车辆,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他要索要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以及固定车辆因实际维修无法运营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故发生前后一定时间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情况。
文/邵克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