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工作的通知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新购项目
推荐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做好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新购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新购买项目机制,促进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
国务院[2022]19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领域REITs的筹集机制。鼓励上市基础设施类REITs通过募集等方式募集资金购买优质资产,有利于发起人扩大融资规模,增强发展能力,降低债务水平;有利于完善市场化法治机制,促进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来源,更好地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新购基础设施REITs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新购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二。合理简化新购项目的申报要求。
根据证监会发改投资[2020]40号文件和发改投资[2021]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新购买基础设施类REITs的申请要求进行了适当简化。
购买新项目时,发起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经营管理机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材料中可不提供相关信息。
新购项目房地产评估净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而不是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
购买新项目时,申请材料中可以不提供项目发起人的筹资能力。

新购买项目的基础设施REITs的示范意义,可不在申请材料中提供。
三。改进新购项目的申请和推荐程序。
申购新项目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先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由保荐人向新申购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新购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基本合格的项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项目验收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专人对接,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购项目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同时,发起人应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央财政可将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文件、项目材料和意见直接报送我委。我会及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基本合格的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新购买项目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我委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法规,综合评价新购买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合格项目,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发起人按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三个月内。
参与新购项目交易的策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业务往来而知悉或者可能知悉价格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对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有效保证新购项目的质量。
各地要引导发起机构、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充分借鉴已发行基础设施类REITs的经验,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进行购买。如果新购买的项目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募集资产的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准备新购项目申报材料,确保内容完整准确。根据基础设施类REITs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项目条件和工作程序,对新购项目的质量进行认真把关,对新购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我投资部反映,研究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市场风险。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签订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国有资产转让、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等为重点,对完善项目合规手续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和沪深交易所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切实加快项目进度,尽可能缩短项目准备期。

六、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22〕19号和发改投资〔2021〕958号要求,加强对新购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管和监督,引导项目主办单位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投入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权益所有人未按承诺将追缴资金投入相关项目的,要及时督促、加快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