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行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
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行动,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促进行动,重点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完善引导体系,推动增长矢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发展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主体为支撑、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到“十四五”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与财务核算、家庭农场规范管理与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大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农村建设、提高带头人素质、合作办公司的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建立、试点示范三大引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约5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约300个。基本建立了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基础指导服务体系,创建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二、任务措施
提高运营水平。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和财务核算、家庭农场规范化经营等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化经营水平。
1.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初创期的辅导,引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章程范本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完善组织架构,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加强与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和信息变更登记,探索建立顺畅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安排,在全市农民合作社全面推行与合作社财务系统和会计系统相衔接、使用方便、服务便捷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3.建立家庭农场“一刀切”的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进行家庭农场统一代码赋值,建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4.建立家庭农场标准化运营体系。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安排,组织指导家庭农场使用农业农村部开发的记账软件,实现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家庭农场销售和库存实时化。
5.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组建市、区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建设、规范经营、财务核算、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
6.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验收单和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书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严格确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合格证书发放,实现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加强主体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开发、稳粮扩油、参与农村建设、带头人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大能力,增强其产业支撑功能。
1.培养新型农业商业领袖。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家庭农户参加“培育人”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市每年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300名以上。实施优质农民培育计划,推进农民教育培训提质增效,开展家庭农民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全产业链培训。建立不同层次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人才库,开展不同层次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培训,加强对青年农民的培训和创业扶持。鼓励企业家、社会人才、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等有志于从事农业农村事业的人员创办和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尝试引入职业经理人,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促进学科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意愿的农民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成员,共同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展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带领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和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合并、兼并或组建联盟,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作为生产主体和农民合作社组织平台的作用,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3.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具备开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新投资、收购或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以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伸产业链,提高经营效率。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办公司的跟踪观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4.鼓励开展豆油种植。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担豆油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条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等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5.参与农村发展和农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从种养向产销一体化延伸,向农耕体验、休闲采摘、民俗旅游拓展。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升产业规模和质量,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短板,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村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等项目实施。
积极推动社会企业对接。深化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深化社会企业对接。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开展业务对接,充分利用各类企业的产业链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加强“金农精品”的品牌建设,进一步扩大品牌数量,加强宣传,拓展销售渠道,将“金农精品”推向全国。用好益农信息社平台,建立益农信息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常态化对接机制服务,努力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
2.深化政府与银行的合作。引导金融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互助合作,实施“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稳妥审慎推进农民承包地、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开发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
完善指导服务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建立、试点示范等三大引导服务机制。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导向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1.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通过试点、总结、推广等方式,在区级层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经营指导和财税代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通过购买服务、挂牌委托、与企业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建设。
2.创新辅导员选拔机制。依托基层农经队辅导员队伍建设,面向地方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负责人、市级示范户农民等选拔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岗位职责。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考评等方式,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实施“百员带千社”行动。该市用3年时间培养了1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0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各涉农地区制定了“百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千人千面”的具体实施方案
4.加强试点示范和引导。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工作,全域推进。2023年,我市将再确定2个涉农区域作为市级全域推进试点区域,最终实现全覆盖。深入发展国家级、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示范社,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继续收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三。组织保障
加强工作协调。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部门工作衔接和政策落实。各涉农地区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协调落实机制,建立任务清单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工作方案,并上报各市农业农村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级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以奖代补、先建设后补贴等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纳入培育推广对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享受各类涉农扶持政策,优先参加优质农民和人才培训。在标准化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应用、质量和品牌建设、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生产加工设备并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标准化推广、金融代理、金融对接、项目策划、品牌包装、网络营销、物流配送、政策咨询等。继续落实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指导服务。在“百员千社”行动带动千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推进实施数字农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用数字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推广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
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中的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各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继续收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模式。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挂钩清单”。
来源:天津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网站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