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经立方讯】7月18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缴费规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扎实推进“万人帮万企”活动,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方案》提出: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组织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省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按时缴费工作。省内各有关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密切配合,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条例,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按时缴费的管理工作。
完善规章制度。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完善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账户登记、处理、监督、评估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与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户交易,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办法;指导督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健全防范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机制,完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台账登记、逾期应付款信息披露、逾期账款拨付等管理制度。
开放信息渠道。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企业服务办反馈《条例》和本方案实施情况,省企业服务办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类、管理、分析和处理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全省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加强源头预防,建立长效机制。
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上一年度未支付给中小企业的合同数量和金额。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规范合同行为。有关单位应当指导和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规范订立采购合同,合理约定付款方式、方式、保证金、检验、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等条款。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内部支付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审计决算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时,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支付期限。
严格的预算审查。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快工程结算进度,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适当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要明确竣工验收的期限,不得故意拖延验收;未竣工验收并经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完善投诉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加强投诉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企业服务办受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拒付或拖延付款的投诉,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受理的投诉转交省直有关单位和省辖市企业服务办处理;被投诉人是省外大型企业或中央管辖企业的,引导投诉人向国家投诉平台投诉。
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向投诉处理部门反馈。对于有争议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督促争议双方加强沟通,通过协调解决。如果实在无法协调,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引导行业自律。相关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提高自律性,规范和引导大企业及时履行中小企业缴费义务,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为中小企业拒绝或拖延缴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发挥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起草、财务管理等服务,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
营造良好的氛围。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咨询活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条例》的相关要求。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营造中小企业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良好氛围。
第三,加强监督评估,完善约束惩罚机制。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的款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审计过程中予以特别关注。
定期监督检查。省企服活动联席会议建立重点线索督办制度,重点督办“还款进度缓慢、无法完成年度任务、还款计划未兑现、瞒报漏报”的地方政府和拖欠主体,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处理。省服务办定期组织相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对相关省辖市和省直单位、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缴纳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加强媒体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件。
包括在评估中。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缴费情况纳入全省企业服务考核指标和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进行信用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未及时履行中小企业支付义务,情节严重的,投诉受理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向社会公布其失信信息,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案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案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当年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中小企业逾期付款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对大型企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人民法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参与申报扶持政策、投融资、优秀表彰等。
四。其他事项
企业分类标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规模型式试验小程序已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自测服务。企业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自测。
类型争议的识别。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中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参考执行范围。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整体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为中小企业支付的,参照《条例》和本方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
编辑:陈雨瑶|审核:李震|导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