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意见》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文件。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和运营管理。国家文物局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指南》等一些文件,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全国76万件不可移动文物中,有40多万件文物,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占95%以上。这类文物建筑数量多、分布广、产权复杂、保护管理难度大。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薄弱,一些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管理,日常维护不到位,面临倒塌、消失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近年来,各地对低级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认领和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旧屋”等方式,修缮农村文物,促进其保护和利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并未获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低等级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急需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和引导。
《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问:《意见》如何规定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利用文物可以开展哪些公共文化和旅游休闲服务?
答: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广泛。他们可以按照《文物开放指南》的要求,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与修复、历史风貌维护、旅游的创建与发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等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全过程。目的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促进大量低等级文物建筑“被管理、被利用、被受益”。
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社会力量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经营权,经营和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和使用期间,可利用文物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农家书屋、地方文化馆、特色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民宿、客栈、茶馆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利用文物丰富城乡业态,充分发挥文物的文化价值和公共服务属性,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观光游览、商业服务、传统技艺传承、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
问:关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程序,《意见》建立了名录发布制度和公开竞争机制。请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我国文物建筑分布广泛,保护条件不同,保护利用需求也不同。为确保社会力量参与渠道畅通,《意见》建立了公布文物建筑名录制度。县级文物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选择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文物建筑,拟定社会力量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自愿的原则,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文物和建筑列出清单,一并公布。公布的文物建筑名录包括文物建筑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供社会力量自主选择。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力量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引入社会力量后,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由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签订保护利用协议,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文物建筑,县级文物部门可以与社会力量签订保护利用协议。为确保各地签订协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国家文物局根据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意见,制定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协议》参考文本,供各地参考。各省也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协议文本。
问:文物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答: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需要地方文物部门的积极动员、广泛引导和大力推动。意见要求各地文物部门从四个方面给予指导。一是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助、资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成绩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可以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给予必要的奖励。二是实施示范引导。各地可根据文物建筑的类型和地理分布特点,选择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和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定位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逐步推广实施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有效模式。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物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名单,快速办理相关审批,积极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第四,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获得感和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问:文物部门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监管?
答:《意见》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监管,规范文物保护利用。一是强化事前监管。《意见》除公布可由社会力量进行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签订保护利用协议,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并将协议报省级文物部门备案。二是进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意见》要求文物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危及文物安全等行为,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三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和高档娱乐场所,不得造成文物损毁,不得转让或者抵押、质押文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