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成为重点打击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官方账号公告,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13万人,该罪成为第三大刑事犯罪。
有一次去某县看守所开会,说起了“扶信”的罪名。当事人告诉我,仓库里有33个人,9个人是因为“助信罪”进来的,天下三分之一。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个朋友,或者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过处罚,那只能说明你的朋友圈太窄了。

一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人的直觉就是,既然银行里有流水,自己平白得到了白花花的钱,这句话就算是板上钉钉了,根本没有无罪的希望。
且慢,余不是说过: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才会精彩。从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布的106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这位律师总结出以下10种不起诉情形。如果有以下10种情况,完全可以不起诉,没有犯罪记录,无罪。
1、涉案金额不够,不构成犯罪的,不予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要看帮助人数、支付结算金额、非法获利等方面。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可以不构成犯罪。
根据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2021]67号文,发布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其银行卡已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仍使用其中国建设银行等3张银行卡用于赵某某等人的信息网络犯罪,累计流水157799.15元,涉案金额42000元。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非法获利未达到一万元的,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
虽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非法获利很少,未达到一万元,未达到其他构成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
根据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经初字第111号2021年第111号决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QQ群在网上结识郭某某、李某、牟翔等人,从事赌博平台推广“跑粉”业务,在网上为郭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郭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共非法获利6143元,未达到1万元,是否为李某、项某的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清楚,证据不足。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3.只帮一个人支付和解金,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应当有三个帮助对象,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帮助。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量,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交城县人民检察院[2022]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帮助牛某某在“99 VIP俱乐部”APP上投注参与网络赌博,其与牛某某的交易金额达1712603元;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达370多万元,建设银行卡流水达320多万元。
据检察院介绍,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但只是帮助牛某某支付了和解金,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他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和解金是否为犯罪所得,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很多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金额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一旦犯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普遍感到恐惧,觉得自己一定是犯了滔天大罪,一定要判刑。但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支付和解的款项是赃款,无论数额有多大,都不能起诉,最终还是会实现无罪。
根据2021号公告Z31第1期第1期第2021期第1期第1期第1期第2021期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应谭某某要求,为其办理银行卡6张,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和提现。按照谭某的要求,罗某将银行卡全部绑定到谭某的手机号上,办理银行卡后直接交给谭某。谭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共投注3万元,于是向赌客账户发放了388元“彩金”的福利机制。他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罗某某的6张银行卡,用赌博网站提供的充值账户进行了大量交易。期间,罗某某名下的6张银行卡流水2000余万元。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骗取的2100元直接流入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认为,罗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罗信用卡流水是否属于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证据不足。另外,因罗某某出借信用卡时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依法决定不起诉。
5.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不帮助,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只有在主观上明知实施了网上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帮助犯罪,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网络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则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2021】17号文第17条第17款第17项第17条第17款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2021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17项第2021项投资被骗。
检察机关认为,张主观上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客观上没有实施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张不起诉。
6.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查清案件的犯罪事实,如被帮助的对象、支付结算的资金、实施犯罪的方式方法、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以及各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等。否则就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指控构成犯罪。
根据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刑初字第97号2020年第97号,犯罪嫌疑人邓某佳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与邓某兵在长沙投资购买电脑设备用于“跑分”。在一个叫“一山”的“跑分”APP平台上,发展下线“跑分”,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两名合伙人非法获利至少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一,“一山平台”创始人没有发现。第二,“一山平台”对接的赌博公司还没查出来。第三,“一山平台”的运行资金来源尚未查清。邓某佳交代,经营“一山平台”的资金来源于赌博,是网上“肉经理”告诉他的,但“肉经理”并没有到案,网上“肉经理”的证言也未证实。第四,邓某佳供认参与跑分并获利的事实仅为邓某佳供述,网上“肉总”未被抓获,网上“肉总”的证言未被确认。综上,本案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邓某佳不起诉。
7.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不予追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只有轻微、辅助行为,且认定为从犯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秀检字[2021]第33号,发布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识了自己的网上“老师”,“老师”告诉他,可以在“亿家”APP跑步平台上操作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赚钱。他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每转账1万元,可以作为80元福利的提成。然后,张某某在“老师”的指导下,下载了“上亿”APP注册账号的完美信息,绑定了自己的建行账号,开始抢单和“跑分”。
2020年4月,张某某利用其在家中的支付宝账户,在“亿万家”平台上操作,在平台上连续一周转移不明来源资金。之后,他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老师”继续转账。2020年4月19日至5月17日,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有大量资金流动,转出资金共计人民币1073241.83元,张某某获利人民币800元。
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他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对社会危害不大。决定对张某某依法不起诉。
8.偿还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不起诉。
每一起诈骗网络犯罪,都有受害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突破口,取得谅解的最佳方式是诚恳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表明认罪悔罪态度,以取得办案机关的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安乡人民检察院第37号2020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将其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元,其提供的银行卡金额为1557786.36元。
检察机关认为,付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自己的非法所得,认罪悔罪,并支付了非其所犯诈骗案被害人车某的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全案认定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
9、大学生,积极赔偿理解,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打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涉案人员是在校大学生,又是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龙新检字〔2022〕第5号、第5号决定,犯罪嫌疑人赖某佳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信息网络活动,仍在龙岩市新罗区城区多家银行网点办理兴业银行卡等4套银行卡信息,并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民“小吴”。经查,上述银行卡涉案金额为254075.26元。其中,对比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全国共发生电信诈骗案件11起,造成叶某某、某某、颜某某等10名受害人经济损失3.53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赖某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赖犯罪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考虑到赖某佳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决定对赖某佳不起诉。
10、民营企业家,退还非法所得,不起诉。
这两年,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领域,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少捕、慎诉等。毕竟保经济、保就业、保民生很重要。如果不是很严重的犯罪,比如经济犯罪,完全可以在起诉前取保候审。
据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2021]Z4字第号,上海* *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丁某某,在明知为境外赌博平台的情况下,接受电子竞技、京博电子竞技的赞助,为在* * *电子竞技俱乐部官方微博上展示这两个赌博平台的商标图片和微博的链接,进行游戏比赛,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 * *文化收取350万元用于雷霍电竞赌博平台广告宣传;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 *文化收取275万元用于京博电竞的广告宣传。* * * *文化共计非法获利625万元。
据检察机关介绍,上海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自愿认罪悔罪,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系私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合法创新创业,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决定限制上海XX文化发展。


